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9108
届次
五届三次
承办单位
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关于应加强“转供电”单位电费收取规范的建议
建议人
纪霞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A
内容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题转供的而行为。目前我市“转供电”加价现象主要存在商业综合体、小区门面房、公寓住户等供电终端用户。 今年4月1起,国家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也电价,目前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度0.72元左右,但一些“转供电”主题单位仍按每度1-1.2元左右标准收取电费。不规范的收费增加了商户运营成本及住户的生活负担,也让国家的优惠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主要存在问题是;1、物业方在收取电费时进行不合理加价;2、政府降低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被物业截留。 建议;1、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供电部门政策落实的监督,规范电网企业供电给“转供电”单位时就明确要求收费的规范,否则不予供电,从源头上规范政策的落实。 2、物价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发改函〔2019〕55号 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人大五届三次 会议jy201910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函 尊敬的纪霞代表: 您在市人大五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应加强“转供电”单位电费收取规范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建议要求,我委已就加强“转供电”单位电费收取采取了进一步规范措施。 一、制定政策,进一步规范转供电单位的价格行为 今年5月10日,我委下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泰发改发〔2019〕144号),按照“透明化、易操作、可追溯”的原则,对转供电单位的收费行为制定了具体要求: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将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自5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转供电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一是按国家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转供电主体收取的电费,不得体现盈利。 (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三)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与电费捆绑方式强制向终端用户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 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用电企业及时知晓相关政策,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召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提醒会 今年5月20日,我委专题召开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提醒会,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和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价格科长,国网泰州供电公司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转供电单位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进行部署,同时请泰州电视台、泰州日报等主流媒体及市政府、市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宣传报导。 三、部门联动,建立合作沟通机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价格监管沟通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建立了价格监管部门联动合作沟通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供电公司和新闻媒体的合作交流,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监管合力,保证价格监管工作高效推进。 感谢您对民生问题的关心!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