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6096
届次
四届六次
承办单位
法院;
标题
关于大力推行调查令制度的建议
建议人
邵 琛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A
内容
律师调查权源于律师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但部分基层法院至今未推行或仅部分推行调查令制度。 一些案件因律师申请调查取证难(尤其是涉及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户籍、车辆、工商登记、婚姻、社会保险、银行账户等信息),涉及部门均要求有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才协助办理查询,然立案时不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又会导致无法立案。 因此,建议法院在全市普遍实行调查令制度,尤其是开设诉前调查令,同时,对诉前调查令、诉讼调查令、执行调查令设立统一的窗口或平台,便于案件的高效审理和执行。 根据实际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由法院承办。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中法函[2016]11号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jy201609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邵琛代表: 您在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行调查令制度”的建议收悉,对建议中的相关事项,我院高度重视,经充分调研和分析论证,现将答复意见报告如下: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严格地讲,调查令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中并无直接的、明确的规定,它只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举证、保障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之间所作的一种创新性探索,且基本限于民事诉讼领域。2006年10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试行)》,其中的第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或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两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人民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举证”,这是我省有关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源头性规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省法院将律师的持令调查取证权定位为人民法院的授权。 省高院上述规定出台后,我市法院陆续开始遵照执行。据了解,目前全市两级法院的民商事审判领域已普遍适用律师调查令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还将该制度延伸至执行程序,但由于执行阶段更强调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依职权调查,故适用的频率不高,效果亦并不如诉讼阶段明显。 关于您建议中涉及的诉前调查令问题,从全国范围看,以上海高院为代表的部分法院最早从2012年起就进行了一定的探索,虽然江苏高院迄今并未统一出台相应的文件,但我市的泰兴、高港等基层法院自2014年以来也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据悉,为落实去年9月国家五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下发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就依法保障包括申请调取证据在内的律师执业权利作出多项具体规定,并正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律师调查令制度”。我们将在鼓励辖区法院积极尝试并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顶层设计的要求及时加以落实执行。 至于您提出的将诉前调查令、诉讼调查令、执行调查令予以整合设立统一平台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旦上级人民法院就律师调查令作出顶层设计,整合工作十分必要。我们将充分利用法院既有的诉讼服务中心,将分散在各环节的律师申请调查事项集中于此设立专门窗口,以方便代理律师执业,促进案件的高效审理和执行。 律师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同为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十分感谢你从律师执业角度对我院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今后对法院工作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