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ya2018002
届次
五届二次
承办单位
兴化市政府;国土资源局
标题
关于清理土地使用中上征下租现象的议案
建议人
崔明生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A
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工业经济发达的乡镇,大量农田转为工业用地,村级集体经济富裕,村民生活水平较高。 但近年来,我常听到一些村的干部在埋怨收不到企业主所谓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担忧无钱给失地村民发放补偿金。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耕地被征用后相关补偿费用理应已返还到村和村民手中,村干部怎么可能会出现埋怨和忧虑呢? 通过走访、调研,发现我市一些工业经济较好的乡镇普遍存在土地上征下租的违规现象。用地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缴清了所有规费,取得合法使用手续,但土地补偿费返到村里后,一些村不是直接支付给村民,而是留给用地企业使用,用地企业按每年每亩0.3万元至0.4万元支付村里作租金,村里再按每年每亩0.1万元至0.15万元支付给失地村民,村从中获取差价。 这种违规现象,是村与用地企业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就谈好的,在实践中存在着巨大的隐患: 一是租金无统一标准,各村不一,收多少由村与用地企业协商,不但不规范,也增加了用地企业的负担; 二是用地企业如果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或本身经营不善而倒闭,村里将收不到租金,也就无钱补偿给村民,其按年发给村民的补偿金,将成为村集体的负担; 三是2011年3月之前的土地补偿费用是每亩1.8万元,而现在的土地补偿费已达到每亩3.68万元,以后的土地补偿费还有增加的可能,如何和村民结算,土地补偿费的差价是潜在的问题; 四是2014年7月1日江苏省政府73令出台之前,被征耕地的村民未办理农保,这就意味着,一旦村民不能领取补偿金,又因耕地难以复垦,将陷入“无地可耕、无钱买粮”的窘境。 上述的问题一旦发生,势必引起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政府形象,更谈不上小康社会了。 加强土地管理,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国策。为了保护好基本农田,促进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我建议: 一、由市政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摸清我市土地使用现状;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清理土地上征下租现象; 三、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一些无能力村解决村民土地补偿金问题。 建议由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承办此建议。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兴政函〔2018〕24号 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州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ya2018002号建议的答复函 崔明生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清理土地使用中上征下租现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93号令颁布前,由于26号令未规定强制进保,我市土地征收涉及的补偿安置费基本都是足额支付到所在乡镇,再由乡镇与村(农户)结算。长期以来,由于我市乡镇财力水平较为薄弱,且招商引资压力巨大,很多乡镇在没有其他区位比较优势的情况下,采取了低于土地成本价的做法来吸引项目落地,导致应支付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全额支付到位,而采取了逐年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来落实土地补偿。除了上述原因,部分被征地农户不愿意一次性领取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鉴于93号令颁布前,土地征收所谓“上征下租”由来已久、面广量大、错综复杂,且部分地块所支付的租金已超过应支付的补偿费,无法在短期内摸清具体情况,现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分类施策的处理措施: 1、对93令之前征收地块的处理措施。通知有关乡镇自行调查摸底,认真排查可能存在的信访隐患,对照有关政策要求逐步整改落实。 2、93号令颁布后各类征收地块的处理措施。93号令实施后各类征收的地块土地补偿安置一律严格执行规定,对未执行到位的项目逐一及时整改,同时严把严控新征项目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及时足额支付和社会保障按时落实的整体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我市将积极组织开展全市该项工作的清理整改工作,成立土地上征下租专项清理工作调查组,召开会议专题部署,明确各相关乡镇自行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厘清各自辖区内的土地征收使用过程中“上征下租”具体情况,并按照省政府93号令实施前后进行分类整理,确保取得实效。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单位负责人:刘忠 联系人姓名:段天石 联系电话:83326265 抄送:泰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泰州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