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7048
届次
五届一次
承办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标题
关于已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继续领取失地保障金的建议
建议人
陈桂宏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C
内容
根据泰政发〔2004〕14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已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鼓励被征地农民多渠道就业,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这类人员刚开始领取的退休养老金待遇不是很高,而且这类人员中有一部分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及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建议考虑给这类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适当补助。 此建议系实际工作中调研形成。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市人社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jy2017048号建议的答复函 陈桂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已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继续领取失地保障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通过实际工作调研,提出关于“关于已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继续领取失地保障金的建议”,是对广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的关心。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障模式,保障的对象、内容、筹资(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都不相同。因此,不同群体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二者不可以重复享受。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然都统属于国家范畴的社会保障,所有政策均由国家层面制定。省级及以下政府只能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现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是:2013年12月1日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泰政发[2004]147号)文件;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14]3号)文件。两个文件均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及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照相关政策,选择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待遇。 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2007年,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36号令统一规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依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出台的泰政规[2014]3号文件和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符合什么身份享受什么身份的政策待遇,没有对其他群体实行待遇补助的专门政策。 对于您建议中提到的被征地农民群体待遇水平偏低的问题,被征地农民中部分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仅在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企业退休职工一样正常参加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调整;而且还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待遇,体现了国家对这部分群体的公平兼顾。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国家已经连续第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待遇水平偏低的问题也会随着养老待遇的调整相应逐步提高。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