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7044
届次
五届一次
承办单位
卫生计生委;法院
标题
关于“加强泰州市重性精神病人防治与管理”的建议
建议人
吴玉华
代表意见
建议对前期所做相关工作跟踪督查,必要时做好评估。
办结类型
C
内容
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不断提升,但是疑似重性精神病患者的问题,日益制约着我市建设“强富美高”的目标的实现。这类人员造成了家庭的困惑和不幸,也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问题,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也影响了全市人民生活的幸福度。有必要制定一套在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关于强制防治医疗的可行性操作办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疑似重性精神病患者造成的种种问题。 现在泰州市卫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的通知》,已经关注到对这类人员的救治求助,但尚未出台可行性操作办法。 中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们认为,前述条款虽提出强制医疗,但仅规定对已犯罪的精神病人,必要时由政府强制防治、医疗。对何为“必要时”、强制防治和医疗批准、执行、监督程序及费用如何支付等,均未明确具体的办法。不仅实体性办法的规范,而且程序性办法欠缺,影响了强制防治医疗和管理在实践中的落实。 建议一:尽快成立泰州市市级层面的专家组对全市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强制防治医疗的对象、范围。 建议二:尽快制定重性精神病人强制防治医疗的方性办法,在精神卫生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对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必要时”的适用条件、决定强制医疗程序、执行和监督机关、执行场所、终止条件、经费来源及保障等问题予以明确。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卫办函[2017]36号 市卫计委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jy2017044号建议的答复函 吴玉华等十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泰州市重性精神病人防治与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精神病人进行评估,确定强制医疗对象。《精神卫生法》的出台重在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精神病”的现象发生,对此《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同时《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由此可见,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评估、住院治疗均须以自愿为前提,并要保护患者隐私,对住院治疗只有在“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住院治疗。在无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时对其进行评估不仅侵犯其隐私权,也侵犯其人身自由权。 二、关于尽快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定强制医疗地方性法规。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强制医疗涉及对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