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8142
届次
五届二次
承办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标题
关于合理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
建议人
朱德本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C
内容
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我们企业主应当全力支持和响应。 但就当前乡镇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看:企业的员工来自于农村普通的老百姓,相对而言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思想保守、认知程度也不高。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年龄在45-55岁以上的员工而言,他们在工厂工作的时间较短,随意性较大,职工队伍稳定性较差,短期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就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问题带来一定的困难,尽管企业通过多方面的做工作还是有很多人思想抵触,反而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特别有反响的是:对于那些员工投保不足5年,甚至只能有几个月的,他们认为上面采取一刀切式的行政命令方式,简单粗暴,不顾实际情况,是一种懒政。如果企业强制他们参保,有的人甚至威胁走人,导致员工队伍不稳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对企业养老保险不能搞一刀切,原则性与灵活性要有机结合,因地因人制宜,区别对待: 1、 凡企业员工工作年龄能够保足15年的,企业必须进行全面参投保; 2、 凡员工以前参保过,以后又到另一家工作的,新企业必须继续参投保; 3、 凡投保后员工不可能满足15年的,不再强制要求职工参投保。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市人社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jy2018142号建议的答复函 朱德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广大企业和参保职工的关心!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支持! 正如您所说,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自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原有的按工龄计算养老待遇模式迈入到了“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家在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明确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提倡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由此可见,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推行、必须参加的一项保险制度,而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是国家倡导和鼓励的一项自愿参加的保险政策。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江苏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69号),199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即省政府令第139号),200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即《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特别是省政府36号令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降低缴费标准。 经过20多年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国家2011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以后,职工社会保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全社会现在基本形成了“企业只要用工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共识。这也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省政府36号令既然规定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理由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乡镇民营企业也不例外。至于您建议中提到的乡镇民营企业中部分年龄偏大,距离退休不满15年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首先这个群体也是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其次,参保后距离退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直至满15年符合退休条件时再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的,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关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您在建议中提到乡镇民营企业中存在的情况,我们认为虽属于少数现象,但也反映出我们的政策宣传还没完全到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社区宣传栏,广泛宣传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的相关政策,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企业皆知,人人皆知,让“用工必签合同,用工必缴保险”成为社会共识。二是要加强对职工参保意识的宣传培养,让职工明白,国家强制参保,保护的是职工个人的利益,只要你工作,不论工作时间长短,无论在哪个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不缴保险就找不到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做到应保尽保,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