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8163
届次
五届二次
承办单位
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标题
关于在实施土地征用过程中应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的建议
建议人
孙正坤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A
内容
由于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都需要征用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实施土地征用后,很用地单位由于没有项目或其他原因,造成许多征用的土地长期闲置,有的地块闲置长达数十年,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有基本权益。首先在征地标准上影响了农民的补偿,如2014年泰州出台了新的《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对征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费都作了相应的调整,具体为土地补偿费由16000元/亩调整为21000/亩,劳力安置费由18000/亩调整为23000/亩,同时农民进保的个人帐户由原来的29200元调整到现地的93269元;其次原先土地征用后的若干年内,被征地的村民小组由于婚进和新生儿出生增加了人口,而这部分人又不能纳入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影响了农民的根本权益。 建议国土部门: 1、征地应明确使用年限,因公共事业需要或其他项目需要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应明确土地使用日期,不得征而不用,造成资源浪费。 2、对于已经征用确因种种原因造成长期未能使用的土地,在正式使用时应考虑解决在征地后至实际使用时村组新增人口的保障问题,将新增人口纳入失地农民保障的范围,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孙正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实施土地征用过程中应保护农民权益的建议”收悉,经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4年,我市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制定了《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14〕3号),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分类处理批而未征土地 针对我市部分地块因种种原因批而未征的情况,我市制定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29号),严格实施闲置及低效用地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批后监管,加快盘活批而未征土地,根据地块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处理: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1年内,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分别完成批后实施、土地供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对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因原意向项目不落实或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如地块需要继续实施或调整盘活的,限期拟定处置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地块不能继续实施的,由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告知原土地权利人具体地块不再实施征地,并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依法制定保障方案 依据93号令和泰政规〔2014〕3号规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并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对批而未征土地实际使用时村组新增人口,可由地方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财政资金将其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