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8062
届次
五届二次
承办单位
法制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司法局
标题
关于取消我市不动产继承登记必须进行强制公证的建议
建议人
吉江平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B
内容
目前,我市在不动产继承登记过程中,仍然执行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强制公证,公证费大约是不动产价值的1%-2%。 我国的《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要求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原“联合通知”不再执行,实行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 以上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执行,意味着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没有了法律依据,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公证。为此,对我市不动产继承登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继承登记新规定,取消强制公证。根据相关法律和最新法规文件要求,市民无需公证也可办理继承房产过户。目前,我市仍在执行不动产继承须强制公证的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法外设卡,应该及时纠正。 二是加快调研,制定既符合法规又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不动产继承登记办法。房屋作为巨额财产,牵涉家庭成员分配,如果把关不严,很可能带来后续不断的纠纷。我市可学习借鉴外地(如南京、南宁、株洲等)做法,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方案。方案对于市民进行不动产继承登记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经过哪些流程等,都必须要有详细规定和说明。 三是是强化服务,提高我市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工作效率。房产继承取消强制公证后,某种程度上是将公证处所承担的审核业务转移到房产交易中心,由房产交易中心对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检验享有继承权证明文件的有效性,这都需要运用大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这个过程对房产交易中心是一个巨大考验,就需要增强不动产继承登记工作力量,增加具有一定法律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相应增加相关工作经费,以适应不动产继承登记取消强制公证后的工作需要。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原先不动产继承登记依据199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办理登记。在当时,此举有利于加强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后在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废止了有关强制公证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登记无需强制公证。 根据市国土局的会办答复意见,市国土局计划通过政府购买公证外包服务的方式,与公证处合作,由专业人员对继承登记进行审核把关。目前市国土局已书面报告市政府,但由于财政预算审核方面的问题,购买公证服务相关的费用暂时尚未落实到位。市国土局答复称若今年追加财政预算获批,市国土局将于今年10月份组织实施。若需列入明年预算,承诺将于2019年3月份组织实施,确保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法制办作为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若在上述不动产登记事项中,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我办将依法做好对政策文件的审查工作,为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