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8059
届次
五届二次
承办单位
人大办;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标题
关于加快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的建议
建议人
李志萍
代表意见
作为首次担任人大代表,市人大委员会办公室对代表建议反馈如此认真细致,让我倍受感动和鼓舞。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讲解和指导,让我在如何履职,如何写好建议等方面学到了好多。今后将进一步深入基层,统筹汇总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提炼,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更好地履职,尽心尽力为人民服务。
办结类型
A
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是由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制度,是现行调节职工工资有效载体。截止目前,全市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6897份,覆盖职工406491人;区域性、行业性合同签订515份,涵盖企业1909家,覆盖职工46882人。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制度阻碍,亟需通过加快集体协商地方立法来推动解决,以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在企业管理、职工增收方面的制度优越性。 一、必要性 1、加快集体协商地方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2、加快集体协商地方立法是落实法律法规的刚性需要。国家基本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省级法规《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对集体协商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周边经济发达地区,如杭州、无锡已有立法,南京、徐州正在加快立法步伐。 3、加快集体协商地方立法是落实省市富民增收工作要求的迫切需要。 二、存在不足 当前我市在这方面主要存在一些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1、认识上有差距,思想上有障碍。一方面,企业不想谈。国有企业经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无必要。国有企业工资调控方案和职工增加工资目前还须人社部门行政审批,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徒增程序、降低效率。非公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有一定抵触,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提高福利待遇,会增加企业成本。部分私营业主甚至认为自己是出资人,用工及薪酬应该是老板说了算,不愿意协商。另一方面,职工不敢谈,认为即使协商也是企业董事会或老板说了算,协商是搞形式、走过场,怕企业裁员,怕下岗失业,只想着保住饭碗,不敢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2、工作基础薄弱,政府推动力度有待加强。一是地方党委、政府由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任务繁杂,没有足够精力思考集体协商工作,在重视程度和推行力度上有待加强。二是基层有关部门人手少,无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3、法律不健全,措施不配套。一是立法相对滞后。《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但表述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二是立法层次较低。如《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均属部委规章,而工会系统内部指导性意见缺乏强制力,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缺乏规定,使集体协商走过场,或使集体协商成果无法兑现。 三、相关建议 1、制定地方性法规,提高推动刚性力。在全面总结我市集体协商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杭州、无锡等市颁布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先进理念和做法,加快我市集体协商制度地方立法步伐,从根本上建立起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效履行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使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有法可依。 2、加强党政领导,形成推动合力。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将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同时,要强化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能力,及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撑。劳动行政部门把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及履约情况纳入劳动保障诚信管理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内容。 3、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集体协商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党政认识到集体协商对于化解矛盾、促进发展、实现双赢的重要意义,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能够知晓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不断增强其劳动契约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jy2018059号建议的答复函 尊敬的李志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国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提升职工在工资谈判中的话语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2013出台了《泰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2017年底制定了《泰州市企业集体协商“个十百千万”提升行动工作规划(2017—2020年)》,大力推动全市各类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工资分配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但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推行中仍然遇到了一些阻力和困难,在立法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国家专项立法仍是空白,我省地方法规尚未制定出台等等。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年度立法项目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年度立法项目一般不超过两件”的要求,我市立法资源比较有限。因此,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立法可以分年度实施,2018年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立法前调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19年由市政府酝酿制定有关地方规章。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政府规章执行的效果,结合我市实际,在时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启动有关地方法规的制定工作。我们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切实增强有关法规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在此,也恳请您继续关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立法工作,多献良策,多建诤言。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单位负责人:王宏玖 联系人姓名:张飞飞 联系电话:0523-86886575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