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20155
届次
五届四次
承办单位
应急管理局;编委办;交通运输局;司法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标题
关于下放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建议
建议人
郭余庆
代表意见
满意
办结类型
A
内容
目前,高港区除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交警、公安等少数部门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外,住建、交通、文体旅游、工信、发改、卫健等部门虽然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权,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高港属于泰州市下辖的区,相对于周边县级市而言,许多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不具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造成这些部门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权威性不强,对违法行为有效措施不多,震慑力不足,监管效果差强人意。 建议市住建、交通运输、文体旅游等 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区局,便于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高港区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向好。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郭余庆、秦荣生等2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下放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上述规定,高港区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二、《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提出,要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力量配置,在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执法队伍进行了逐一规范。其中:住建领域,今年3月市住建局就市(区)城建监察职责划分议题进行调研,并提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明确市本级和区级城建监察方面的职责。3月30日市政府专题召开“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关于市区城建监察职责问题,会议明确:根据中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设区市原则上一个领域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目前市(区)(不含姜堰)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由市住建局委托下属事业单位市城建监察支队统一行使。市城建监察支队在海陵区、高港区、高新区均派驻专门的执法大队,其中一大队具体负责高港区行政执法。执法大队在属地办公,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立案审批表、处罚决定书抄告属地住建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与属地住建部门主动沟通协调。下一步,市住建局将督促市城建监察支队主动加强与区级住建部门的工作衔接,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动机制,确保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向好。文化市场领域,一是2017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6〕61号)精神,我市文化市场领域实行市一级执法,整合了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组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二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本辖区内文化和旅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二款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高港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具有行政处罚权,不需要下放。下一步,市文化局将对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进行学习研究,完善相关规定制度,指导各市(区)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文化、广电、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交通运输领域,一是由于我市区级层面未设置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关于泰州市市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苏编办复〔2019〕45号)和《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泰编办〔2019〕259号)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将公路路政、道路路政、水路路政、航道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之一是承担市区(姜堰区除外)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二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下设内设机构,其中:道路执法二队负责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行政执法工作;水上执法二大队负责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水上运政、航道、地方海事的行政执法工作;交通工程执法大队负责全市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治超执法大队负责市区公路超限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港口执法大队负责市区港口行政执法工作。三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能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