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ya2016022
届次
四届六次
承办单位
城管局;文明办;法制办;公安局;规划局
标题
关于创新城管管理理念和方法强化文明城市长效管理的议案
建议人
侯瑞华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A
内容
在城市管理中,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执法人员的城市管理理念和执法理念与城市发展目标以及商户行为方式之间如何找到一个比较好的契合点。而现实的问题是城管部门对目前和今后将长期存在经济新常态研究不够,在管理服务中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城管管理理念滞后。城管部门认为自己是城市的管理者,广大市民和众多企业成了被管理者;而城管的目的是让城市看上去更漂亮,更井井有条;因此,种种制度设置和安排都是为了让管理者便于管理,是让被管理者服从管理,否则便实施行政处罚。这种本末倒置的管理理念剥夺了公民主体的自治权和对城市管理参与权。 2.城管管理方法简单。随着城市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对城市管理者的管理要求也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有些执法人员公仆意识不强,作风不亲民,方法简单粗暴。重收费轻管理,重处罚轻教育。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造成被管理者的不服,同时也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3.城管管理效果不理想。城管在城市管理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考虑民众的需求,没有考虑法律规范。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的问卷调查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广大市民对商家在步行街搞促销活动大多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节假日商家搞活动丰富了人民群众节假日的生活,活跃了市场,增加了商业销售,增加了财政收入。人民群众欢迎的事而城管要加以约束,这说明城市管理已经脱离了人民群众,偏离了经济发展中心,也就不可能收到好的效果。 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加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缺少有效法律保障和监督制约机制,其结果是一方面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执法引发冲突的几率;另一方面,城管人员在与行为相对人发生冲突时,往往社会公众乃至舆论一边倒,而城管人员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创新城管管理理念和方法的相关对策 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城管工作不能就事论事,要把城管工作放在城市文明化进程中去谋划,放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局中来谋划,放在经济新常态的新形势下来谋划。对城市进行管理,使城市井然有序,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城市更便于生产经营,更便于生活和休闲。城市的商户也是城市的主人,他们比相关部门的管理者更重视维护自身形象,更重视城市的繁荣与发展。因此,为了使城市的管理服务更有针对性,更有效果,更人性化,要引导商户成立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步行街商户议事办法和步行街商户公约引导商户自律、自我管理。 2.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部门的管理权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泰州市人大常委会要以《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通过为契机,加快城管相关法律的立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从而有效提高城管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从而能有效担当起文明城市创成后进行长效管理的重任。 3.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4.严格区分城市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性收费权。城管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城市管理权是一项公共权力必须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一定的程序进行,而经营性事项不管是公益性还是盈利性行为 都必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如果政府物价部门对其收费已经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了对其收费标准的审批,那么就要按照市场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形成价格,而不是由其单方面说了算,更不能只收费不服务。 5.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按照公务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和商户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第三,加强思想教育,形势教育,拓展城管执法人员的眼界和心胸,知大局,识大体,以通过服务促进发展为已任,建立一只讲政治懂法律,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服务。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城管函〔2016〕74号 市城管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ya2016022号议案的答复函 侯瑞华等代表: 您及包海霞等十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创新城管管理理念和方法强化文明城市长效管理”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城市长效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面对新常态和新形势,我局提出了“保姆城管、精细城管、效率城管”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放低姿态、调高标杆,实现“为城管民”向“为民管城”转变。在“三个城管”理念的引领下,系统上下围绕“天天干净、处处整洁、运行顺畅、舒适便民”总目标,团结拼搏、攻坚克难,各项工作扎实有效、稳步推进,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目标任务,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荣立集体二等功。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城市管理范围不断扩大、内容更为丰富、要素更加多元,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如何顺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探索建立与城市现代化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合理协调管理需求和居民生活需求“两个需求”,在“市容”和“繁荣”之间找准结合点,在城市“脸皮”和百姓“肚皮”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摆在城管人面前的长期课题。为此,我们在积极进行探索的同时,将积极采纳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重点做好几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三个城管为引领,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以“保姆城管、精细城管、效率城管”为导向把“亲民便民惠民”作为城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服务式管理、说理式执法”作为城管工作的基本方式方法,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换位思考、推己及人,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手段,不断丰富和深化服务内涵,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坚持为群众管理城市,而不是为城市管理群众,重视群众作用、利用群众力量,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引导群众走进城管、参与城管、了解城管、支持城管。通过开展“城管开放日”、“城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邀请城市志愿者、市民代表、热心群众、学生等走进城管参与体验,构建城管、市民、摊贩三方互动交流平台,变被动为主动,变管理为服务,变城市管家为服务大家,把优质服务送到群众心坎上,让老百姓把城管人当“家人”。 二、以文明执法为目标,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新期待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倡导“柔性执法”工作理念,推行说理式执法、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问题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实行“首次不罚”;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以依法行政为核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按照梳理发布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履行职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层级负责制;强化对镇街城管中队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严查损害队伍形象的人和事,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四、以地方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尚无一部针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城管执法时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以致一些影响市容市貌、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国家赋予的义务需要履行,另一方面欠缺法律依托执法受阻,两者之间相互矛盾。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对加快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制化进程是一次重要的进展和突破。当前,我局正积极开展立法起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泰州市便民服务亭管理暂行办法》分别被列入2016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两个文件出台后,将会对破解城管执法难题,消除城管执法盲点起到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助推城市建设快步发展。 五、以队伍管理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城管形象。把队伍建设作为永恒主题,严抓不放,常抓不懈,着力锻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形象良好的高素质城管队伍。一是强化队伍素质能力。积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过集中辅导、封闭整训、知识竞赛、业务测试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素养、法治意识、管理水平、执法能力以及驾驭解决复杂矛盾的本领;二是狠抓作风效能建设。大力开展“践行群众路线,提升作风效能”专项行为,紧盯“四风”抓督查,邀请行风监督员明察暗访,从严执纪问责,治庸治懒治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三是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城管执法人员十项禁令》、《队容风纪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等制度,对违反制度、纪律的,将严格追究责任,并纳入到个人绩效考核。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考核制度,通过公众评价和舆论监督,多方面监督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促进队伍形象的全面提升。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共同擦亮“全国文明城市”这块金招牌。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5月23日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范加源 是否已面答:是 联系电话:18796790999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