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20069
届次
五届四次
承办单位
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标题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建议
建议人
范向阳
代表意见
生态环境局接到建议后,及时进行面对面沟通,听取本人意见。满意。
办结类型
A
内容
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强,只要构成污染环境的犯罪要件的行为,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即便是没有构成犯罪,只要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也必须要赔偿。因此,如何更加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又快捷的达到行为者赔偿到位,从而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予责任人准确量刑,在赔偿方案方法方面应当积极探讨。 本代表在工作中相遇如下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各级政府的方案,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水利、生态环境、国土等发现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后,由所在的市(区)人民政府提请权利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而后经过同意后,开展评估、磋商、签订协议、公告、申请司法确认等程序。而实际有些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所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并不需要用这么复杂的程序,以致时间较长。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刑事被告人就无法因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而得到有效的减轻处罚。另外,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评估由谁委托评估?评估专家从哪个专家库选择?评估费用从何而来?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因现在生态环境行政纠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均归口管辖,本市范围内的所有生态环境案件都由设立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理。据了解,如皋市在追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由检察院和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建立了联动机制,由检察院牵头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评估专家库是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建立,而后,由生态环境局与侵权者达成赔偿协议,在赔偿后,提供给检察院。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作为量刑处罚的材料。 因此,本人建议: 一、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案件,按照政府发布的改革方案实施。 二、对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下(包括一百万元)的案件,一律采用简化手续的方式处理。 1、首先要求各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检察院等参加的联动机制,该机制中明确各自应负的职责,如由哪个机关负责委托评估等。 2、明确评估费从哪里支付。 3、 赔偿协议由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签订,不再需要公告和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必须在签订赔偿协议时一次性支付;赔偿费用由生态环境局收取并明确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人大五届四次会议第jy2020069号提案的答复函 范向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对如何做好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 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现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2018年8月30日我省正式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9月27日市政府召开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落实会议,成立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综合协调工作。 二是形成制度文件,贯彻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颔导小组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1月26日,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市成为全省首家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设(区)市。 三是开展实践案例,指导改革工作。自我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后,已办理6起生态损害赔偿实践案例,赔偿金额合计约为4120万元,今年5月,以泰州市人民政府和泰兴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办理的两起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例被生态环境部选入26起代表案例,较好反映了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工作的探索实践和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的工作成果,发挥了较好的典型示范作用。 存在问题: 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尚需健全。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全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同时作为监督机关,对生态环境管理履职监督和公益诉讼的力度正在加强,但如何做好司法公益诉讼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尚未形成制度规范。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目前的资金管理账户与财政管理要求还有差距,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属于非税收入列入政府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相冲突。虽然我市在2016年出台了《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但仅仅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确定的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侵害环境的行为人自愿支付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纳入我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已不能适应现状。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自觉性。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久性的制度工作,更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要严格落实《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的工作要求,指导下一步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中的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制定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业务咨询等机制,尤其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赔偿诉讼衔接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三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效。严格落实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认真组织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保障能力。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