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8166
届次
五届二次
承办单位
财政局;
标题
关于将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四项资金全额返还的建议
建议人
葛鹏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A
内容
2006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市和海陵区城建体制的意见》,明确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部分和市有关部门应收的手续费(成本费)之外,应全额返还给海陵区。2012年,市政府对城建体制进行了调整,市财政局不再返还我区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教育资金、水利资金四项资金。而周边高港区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四项资金一直由高港区本级统筹,姜堰区土地结算仍按撤市建区前政策执行,不经过市财政局统筹,单独核算。 考虑到海陵区底子薄、负担重,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263”专项行动等各类项目支出都急需资金支持,建议参照高港、姜堰政策,将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四项资金全额返还。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财函〔2018〕85号 市财政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jy2018166号建议的答复函 葛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四项资金全额返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分配按市政府泰政发﹝2004﹞81号文件执行,相关收支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242号)规定执行。2016年,《市政府关于印发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16﹞119号)再次对出让金的结算方式和内容进行了明确。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历史原因及不同的政策标准,形成了规费项目在各区之间不一致的情况,致使各区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不完全公平。为落实“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和您的建议,市财政局在年初专题走访了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向市政府提出了“市区实行统一的土地出让金结算口径”的建议(泰财综﹝2018﹞3号),得到采纳。2018年2月2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明确市与各区之间经营性土地出让金相关规费结算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27号),对此予以明确。 根据市领导批示及泰政发﹝2018﹞27号文件精神,市与各区结算口径为:市统一扣除应交省“省级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和应交市“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详细规划设计费、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印花税”等规费和税金;“市级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 “教育资金”等三项,按市、区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全额分配给各区。以上规费和应返还各区的成本性支出及净收益,由各区负责缴库和安排使用。姜堰区待“过渡期”结束后,按市统一的土地出让金结算办法执行。 综上,您提出的“参照高港、姜堰政策,将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四项资金全额返还”的建议已经得以落实。对于海陵区底子薄、负担重,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263”专项行动等各类项目支出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海陵区根据相关会议纪要精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泰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3日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夏庆华 是否已面答:是 联系电话:86888023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