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5122
届次
四届四次
承办单位
供电公司;物价局
标题
将农村亮化工程用电按居民用电收费
建议人
王红英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B
内容
目前,农村大力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农村得到亮化,美化。同时加强技防力度,安装了社会治安探头,为村庄安全提供了保障。但农村亮化工程和社会治安探头用电按0.88元/度收取,增加了村居负担。建议按照居民用电价收取,减轻基层村居负担。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农村亮化工程用电按居民用电收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农村亮化工程和社会治安探头用电应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电价,目前电价执行准确。 江苏省物价局近期发布《关于明确农村路灯电价执行政策的通知》(苏价工〔2015〕143号),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对由村委会(农村社区)及村内其他组织、单位、个人承担的路灯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照明用电电价(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阶梯式电价政策)。范围包括农村道路(含里巷、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照明用电,不包括建制镇(含县城关镇)及街道行政区、规划区、县道及以上道路的路灯用电以及各类亮化用电。 供电公司是电价执行部门,须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相关电价政策,无权擅自变更电价执行范围、执行标准。目前,供电公司已完成全市农村路灯电价调整文件的告知及客户电价调整工作。此外,供电公司也已向泰州市物价局、江苏省电力公司提出建议,建议按居民电价收取农村亮化工程用电,同时密切关注电价改革动向,争取为村居减轻电费负担。 江苏省电力公司泰州供电公司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