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ya2016024
届次
四届六次
承办单位
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标题
关于消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风险的议案
建议人
王坚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B
内容
案由: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人员呈退不了且逐年增多之势头、管理混乱、劳动纠纷越来越多,已经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巨大的工作压力,群众反响强烈,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案据: 1.新形势下的各项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头绪多,原有人员一般编制不足,客观上也需要增加人员,最便捷的方法就是聘请编外人员; 2.部门单位领导对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学习了解不够,对聘用编外人员的成本、风险估计不足。仅仅考虑到将一些脏、累、苦的工作安排给编外临时人员,没有严格控制其数量; 3.编外用人大部分由单位自主决定,未履行正常的招聘程序。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究竟需要用什么人、用什么样的人、用多长时间、通过什么渠道进人等,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 4.工资待遇缺乏合理的薪酬标准,更没有一个稳步增长的工资机制。有的编外人员年龄偏大,已达到退休年龄,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编外人员相关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现象既有它现实需要的一面,也有随意、不规范的一面,对此,不能因为消除风险搞一刀切而禁止使用,亟需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引导和规范。现提出几点建议: 1.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量。 首先是根据工作需要清退一批编外富余人员,对于其中的劳动纠纷,依法进行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维护好双方的利益;其次,要规范编外用工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自行招用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用工原因、数量、岗位、期限、经费来源、月工资额等。 2.依法用工,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使用编外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编外人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到规范使用、规范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要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工资待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编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ya2016024号建议的答复函 王坚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消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风险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办认为你们提出的“关于消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风险的议案”,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切实维护雇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一、我市编外用工使用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的加大投入,机关、事业单位客观上需要补充一定数量的人员承担相应工作。就我市而言,由于国家对行政、事业编制的使用日趋收紧,加之我市行政、事业编制体量较小等因素,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确使用了部分编外用工作为补充来强化自身工作,其范围主要集中在辅警、护理、实训教师、讲解员、安保等辅助性、临时性岗位。从准入方式上看,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类型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财政性编外用工。该类编外用工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后勤岗位以及政府指令性退役士兵安置等,其用工计划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下达,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组织人社部门确定进人方式,其用工规模受到严格控制;第二类是政府购买服务即财政按照“养事不养人”的方式将项目经费整体打包给用人单位。主要用于文化、城管等领域;第三类是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借)用的合同工。用工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筹措,这一类编外用工涉及领域广、体量较大、用工性质较为复杂。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既满足了单位的用人需求,也增加了就业渠道,缓解了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的就业问题。但由于我市编外用工尚无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的确存在用工招录、解约程序不规范、编外人员工资福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编内外人员待遇差异较大等问题。 二、进展情况 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议案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史立军市长专门批示在“全市范围摸出底数,拿出解决意见。明确规定、严控增量”。按照史市长批示精神,我办于5月17日印发了《市编委办关于报送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的通知》(泰编办〔2016〕102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摸底调查工作,摸底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市县乡三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岗位相对固定的编外人员(3个月以下的临时借用人员除外)。目前,调查摸底工作正有序推进中,预计到7月中旬完成全部数据表格的汇总工作。 三、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办将按照自身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成编外用工摸底调查工作。对汇总数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对各地编外用工使用上的难点、热点问题(如乡镇学校后勤辅助人员辞退难等问题)进行归纳并形成调研报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市政府下一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严控财政性编外用工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财政性编外用工,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应严格执行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我办初审评估、编委会最终审定的审批程序。 三是推动编外用工人员的规范管理。配合人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规范管理,通过法律法规宣讲、政策培训等举措,确保编外人员使用依法依规,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是继续扩大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范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购买公共服务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泰委〔2012〕102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推进泰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220号)文件精神,按照“能包则包、稳步推进”的原则和“政府立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运作方式,积极参与审核机关、事业单位提出的购买公共服务事项,将具有公益性质、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和社会组织可承担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工作外包给社会组织。 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