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ya2018008
届次
五届二次
承办单位
国土资源局;编委办;住房城乡建设局
标题
关于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纳入不动产登记中心一体化管理的议案
建议人
葛萍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B
内容
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过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弊端,达到更好整合行政资源、更好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自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来,产权人确实只需要办理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办证程序里还需先到住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由其出具房屋交易告知单的环节,然后才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这样的一个登记发证流程,让群众很不理解,民怨很大,有人甚至称“不动产统一登记,换汤不换药”。 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分设在住建(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显然是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相违背,其弊端也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从平稳运行过渡到高速运转这一过程中日益显现出来。 一、不利于方便产权人申请登记 分设管理导致产权人仍需多跑腿、仍需重复提交申请材料,不能真正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体化管理,不能落实“一站式”便民服务,与过去土地、房屋分散登记耗费的时间和提交的材料相比提升并不明显。 二、不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分设管理导致两部门的备案系统和登记系统按照各自标准分别设计,给数据兼容造成很多困难。房管部门的房屋编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单元号无法自动关联,电子数据冲突频繁发生,需要人工重新匹配,让大电子政务的推动举步维艰,造成了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三、不利于保障权利、促进和谐 分设管理在遇到系统不兼容、登记质量出现差错时可能会使两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从而导致权利人不能及时、准确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势必引发民事争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建议泰州市委、市政府参照盐城、徐州、常州、淮安、南通等市的做法,将住建(房管)部门的房产交易合同备案职能统一归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管理,从而真正充分保障产权人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方便人民群众。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葛萍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纳入不动产登记中心一体化管理”的建议收悉,经我局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5年,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整合工作。印发了《市编委关于成立市不动产登记局的通知》(泰编〔2015〕31号)、《市编委关于成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知》(泰编〔2015〕32号),成立市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印发了《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泰编〔2015〕33号),对县级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置,职责的调整,机构编制资源的整合进行了明确,在全省率先统一了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模式,统一将房屋登记、房产档案管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一并划转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从而确保登记职能的完整。 对于议案中提及的便民服务、数据兼容等问题,我局切实加强政策研究,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原则,加强沟通协调,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内容,深挖部门合作潜力,共同克服技术壁垒,在服务环节上进一步细化。目前,全市已全面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将国土、房产、地税三个部门的相关业务向一个窗口集中,实行登记一窗直通受理。群众一次取号收件、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即可一窗办结发证。打造了国土、税务“同见一面”、房产交易“不再见面”的新模式,使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高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下一步,将组织登记、交易等部门外出调研,学习借鉴交易、登记一体化地区的先进经验,摸清全市从事房屋交易机构和人员基本情况,形成全市房产交易、登记一体管理的建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决策同意后,尽快实现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办理,从而做好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