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20051
届次
五届四次
承办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标题
关于强化社保经办机构按实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建议
建议人
赵才前
代表意见
一、社保经办机构、税务征收机关能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执法检查,依法履职;二、能立足现实,拟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对社保欠费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三能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欠费企业惩戒力度。
办结类型
A
内容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大局稳定,也与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我市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按期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也有部分单位因种种原因隐瞒少报、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当然还有部分单位因被宣告破产、被吊销执照或经营不善等原因未能正常申报,也未申请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各地社保管理系统中各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保费用,基本都是各单位在初始申报后自欠费之日起由系统自动生成的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据,有些单位已因歇业、关闭、破产清算或吊销执照等情形持续时间长达五年以上,原申报的在册职工早已离开用人单位,但在此期间该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据却一直在延续累积之中。如此形成的欠缴社保费用,显然不能反映相关单位的真实欠缴情况,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当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变动时应予及时申请变更,造成这些问题存在的最直接原因无遗在用人单位。但缴费单位存在的种种不正常状况,通过社保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职能机关的共同协作,严格依法履职,完全可以避免,至少能够及时发现并加以纠正。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社保系统参保异常情况的常规检索提示及对用人单位的正常核查工作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或系统提示某单位申报社保费用出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工资发放、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检查,对申报是否属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查实的用人单位申报及欠缴情况,应根据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对确属故意不按实申报、恶意欠费单位,应交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征收;对经查确实属于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的,应予主动停止生成应征数据,无须任其继续累积,避免社保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据与实际应缴费用不相一致。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税务机关建立税费同征同管、数据共享、信息反馈等联动机制,以及时对欠费重点户进行动态监控,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免造成应保未保的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对欠费较严重或相当严重的失信单位,应通过信用管理机构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等方式予以惩戒。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赵才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社保经办机构按实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社保系统参保异常情况的常规检索提示及对用人单位的正常核查工作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或系统提示某单位申报社保费用出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工资发放、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检查,对申报是否属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查实的用人单位申报及欠缴情况,应根据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对确属故意不按实申报、恶意欠费单位,应交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征收;对经查确实属于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的,应予主动停止生成应征数据,无须任其继续累积,避免社保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据与实际应缴费用不相一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核定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清欠。日常工作中,劳动监察部门结合日常巡视稽查、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专查,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工资发放、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检查,防止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以缴费基数申报为抓手,督促参保单位按时、全员申报社会保险费,足额履行缴费义务。对不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税务部门对社保费欠费单位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对有缴费能力而发生欠费的单位,各管理局负责按月进行催缴;对有部分缴费能力而发生欠费的单位,各管理局负责按季进行催缴,视其缴费能力制定阶段还欠计划;对无缴费能力的单位,税务与人社联合向社会公告,并对其进行跟踪管理,一旦经营状况好转,有缴费能力时及时组织清欠。下一步,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将以省一体化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为契机,对于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无法找到地址、无法联系用人单位,经税务、人社联合认定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的,暂停生成应征社会保险费计划,暂停征缴社会保险费,并封存单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推行社会保险的精确管理、效能服务。 二、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税务机关建立税费同征同管、数据共享、信息反馈等联动机制,以及时对欠费重点户进行动态监控,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免造成应保未保的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019年,全市税务系统共接收人社部门发送征缴计划22.13亿元,实际入库22.01亿元,征缴率99.46%。现有欠费单位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老国有、集体企业因关、停、改制,企业社保费负担较重,无力缴纳社保费用;二是部分单位经营困难,处于长期停产状态,无力缴纳社保费用;三是部分单位长期亏损,现有资金不足以支付人员工资和社保费用。 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依托人社、税务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费三方实时联网征管系统”,对社保费欠费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共享,为缴费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数据比对,保证社会保险费应征、实缴、欠费数据的一致性。及时对欠费重点户进行动态监控,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三、关于“对欠费较严重或相当严重的失信单位,应通过信用管理机构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等方式予以惩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有关文件规定,税务、人社、医保、工信等部门将密切协作,联合对欠费较严重或相当严重的失信单位,通过信用管理机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加大对欠费企业惩戒力度。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让我们共同来研究、探讨、解决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做出应有的努力!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8日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王健 是否已面答:是 联系电话: 8660655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