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8110
届次
五届二次
承办单位
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标题
关于普及城乡光伏电站的建议
建议人
孔令帅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C
内容
为积极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根据泰发改发[2016]378号《关于规范有序做好居民自有住宅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备案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城乡居民住宅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操作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城乡居民对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热情很高,既实惠又节能环保,且简洁又不增加空间负担,深受城乡居民欢迎,达到政府、项目单位、城乡居民三方共赢。 二、该项目属于阳光产业,发展空间巨大,为满足城乡居民及时办理,政府在相关优惠政策推动下,应立足当地实际,尽量简化申办手续,鉴于目前农村住房未领两证达85%以上,如硬性以两证为基本条件将有一定的难度,局限性大受影响,建议以近邻盐城、常州两地灵活政策出台泰州下属县市农村住户个人申请以村出具证明、相关部门盖等相关灵活政策进行申请安装。 三、在灵活政策推动下,部门服务协调应务实高效,使光伏电站项目真正实现政策惠农,达到节能环保,资源节约的目标。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发改函〔2018〕81号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jy2018110号建议的答复函 孔令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普及城乡光伏电站的建议”的建议收悉,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市经信委相关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利用结构,2013年11月1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该文件第十二条提出“个人自有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第十七条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安全规范”等要求。 2014年2月26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9号)。该文件第十五条提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在提供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复核计算书、房屋产权证后予以备案”的要求。 由此可见,居民屋顶光伏电站所依托建筑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项目备案的基本条件,也是项目投运后申领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基本要求。根据上述文件要求,2016年下半年,我委《关于规范有序做好居民自有住宅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备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是为了促进国家能源局、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更好落实,更为相关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并获得稳定经济效益提供了保障。 正如您所说,广大居民对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热情很高,也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受制于房屋产权问题,影响了部分地区户用光伏推进进度。由于该类项目享受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相关条件(如放开合法性、安全性要求等)只能按照国家文件执行,省发改委也多次在网上信箱公开答复中表述了同样要求。 为加快我市屋顶光伏电站建设,2017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政策措施》,明确企业屋顶光伏电站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占设备投资总额80%以上,且报批手续完备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至2020年底,按实际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目前,市经信委依照《关于组织开展泰州市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2017年度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泰经信〔2018〕16号)文件要求,已推动开展相关资金补贴发放工作。 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印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光伏指标管理、补贴退坡、市场竞争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下阶段,我们将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做好各地光伏项目建设。同时,我们也将加强与经信、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力度,协调推动户用光伏享受地方财政补贴、农村房屋不动产权证发放等事项。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