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ya2015031
届次
四届四次
承办单位
财政局;
标题
请求泰州市委市政府加大对姚王镇桑木村农民集中居住扶持
建议人
芦玲芳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B
内容
桑木村自2006年被泰兴市委市政府确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以来,在全市率先实施了农民集中居住建设工程。截止到目前,全村共有340户到规划区内集中居住,节约土地218亩。为解决集中居住地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的铺设,2014年村集体筹集资金550万元搬迁了高压电线塔一座,村集体经济不堪负担。现在,原小塘自然村、桑木三组近120户群众,对集中居住的热情十分高涨,具备整体搬并小庄台的条件,搬并后可节约土地150亩。为保障桑木村的集中居住建设又好又快得稳步推进,建议泰州市委市政府加大对桑木村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芦玲芳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泰州市委市政府加大对姚王镇桑木村农民集中居住扶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实施了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主要精神是: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市财政对所各县(市)专项拨款以2005年实际下达数为基数,此基数暂不划转,仍由市统筹用于对县(市)补助,补助项目及金额可在各县(市)间调剂,但补助总额不得少于核定的基数。省对各县(市)各类专项补助和专款不再经过市,由省财政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省与各县(市)之间的资金往来、资金调度和财政结算一律由省财政直接办理。省级在对县(市)安排项目资金或出台政策时,地级市财政原则上不承担对县(市)的补助和资金配套。同时,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等的原则,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地级市不得集中县(市)的财力。 目前,泰州市级财政对桑木村等新农村试点地区未有财政扶持,主要原因是两个方面:一是实施财政省直管县后,省财政核定了市对所辖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对以后出台的相关政策,原则上不要求地级市承担对县(市)的补助和资金配套,泰州市级财政只须按规定对所辖县(市)给予财政扶持即可;二是桑木村等行政村是泰兴市等县(市)自行确定的新农村试点村,不在泰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农村试点村范围,泰州市级财政无政策依据安排预算资金。对于省和泰州市确定的新农村试点村(如黄桥镇祁巷村)我们已按政策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扶持;泰兴市对桑木村等县(市)试点村也安排了一定的财政补助,据了解,2014年已补助桑木村“创三星级康居示范村”等项目资金130万元。 就代表所提“加大对桑木村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的资金扶持”的建议,我们认为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民集中居住,这是造福农民,有利民心的实事,也是符合国家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导向的民生工程,因此,我们将会考虑桑木村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泰州市级财政于年底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另一方面,我们将积极配合泰兴市委市政府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扶持。 非常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建议,这对我们改进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财政工作,对我们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