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9154
届次
五届三次
承办单位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标题
关于完善住宅小区功能、加强各类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的建议
建议人
谢翠斌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B
内容
随着全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同步推进,商品房市场持续活跃,相应地,群众对于住宅小区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于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各类公共设施的意见和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成为近几年信访矛盾和群众诉求较为集中的一个方面。对此,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特提出关于完善住宅小区功能,加强各类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的建议。 当前,住宅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重视土建工程,忽视配套工程。这种思想使得有些配套项目诸如公共厕所、社区用房、公共健身场所、绿化用地等的规划设计不能与土建工程同步进行,导致有的住宅小区土建主体工程已完工,配套项目却没有完成,甚至有的配套项目的规划设计还没有出图,拖延了小区的工期。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千方百计增加小区建设密度,造成配套项目用地十分紧张,甚至违反规定,强行挤占、删减或缓建配套设施,特别是地上公益设施,甚至出现规划图纸上标有会所、学校、健身小花园、大型停车场、社区用房等,开发商在售楼时也把小区描绘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地方,可当楼盘交付使用时,业主却发现未予配套,给小区后期管理及住户的生活留下很多隐患。 2、资金短缺,影响配套工程进行。在住宅主体工程中开发企业对施工单位往往采取压低取费标准、垫付部分材料款等办法来解决主体工程费用问题。而公共设施配套工程若资金不到位则很难开工。由此引发两个问题,一是居民不能按时进住,二是丢漏配套项目。 3、对文化活动场所的配建重视度不高。目前,小区配套建设的群众文化场所少之又少,开发商注重小区内亭台楼阁等吸引眼球的建设,忽视了活动场所的配套,有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加密楼距,几乎没有留出群众活动的空间。公共活动场所面积普遍不足,严重低于国家规定的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应占全部用地15%~25%的用地标准。 为此,建议: 从立法角度完善相关强制性规定,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城市住宅小区配建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都作了规定。近几年,一些城市出台了《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内容、标准、质量保证、交付时间以及监督部门的职责等。同时建议将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土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减轻项目开发商资金压力,以鼓励开发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高质量、高标准配建公共基础设施。 扩大小区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配建范围。将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全部用于居住的住宅小区,统一纳入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范围,统一进行较高标准的配套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方便不同类型居民的居住需求。 因地制宜、因地施策,有步骤地推进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均等化。对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要以完善基本服务功能为主,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满足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对今后再建的各类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立法的规定,强化规划设计,完善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考核。 在保障经济适用的基础上,适当超前配置。小区公共设施建设要在不脱离实际的前提下适度超前配置,顺应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需要,如智能化设施的逐步应用等,以满足居民需求。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创新社区服务模式。鼓励个体、私营、民营等企业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建立多渠道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机制,促进社区资源最大限度整合,加快社区服务产业化进程,加紧便民工程的研究和推广,在社区内逐渐形成社会福利服务和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多元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谢翠斌代表: 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住宅小区功能、加强各类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的建议》(154号)批转我局办理后,我局非常重视,现就您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 为充分发挥规划在社区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去年我市编制完成了《中心城区社区服务用房布局规划》,规划通过了专家论证和公示程序,目前正在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今年,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将委托设计单位编制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目前规划编制招标工作已完成。相关专项规划完成后,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将专项规划确定的相关配套设施有计划地纳入相应地块的土地出让条件中。 二、严把方案审查关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新建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我局将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审查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方案,确保相关配套设施规模符合规划及土地出让条件要求。目前,公厕、配电房、物管用房在我市住宅组团或小区规划中均普遍落实到位;社区用房、消防中心、社区邻里中心等配套设施在规划和建筑方案审查中严格落实规划及土地出让条件中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和组团中的建筑间距、公共绿地等内部配套设施均按照城乡规划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查。 三、严把规划核实关 我局严格按照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规划核实。对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的规模和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和详细规划的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规模比较大实施分期验收的小区,在小区总体验收时,统一核算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保按规划要求落实到位。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