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5102
届次
四届四次
承办单位
民政局;
标题
制定市区中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建议人
武丽君
代表意见
希望民政部门牵头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完善信息比对系统。同时,在每年住房保障收入审核期间,能够提质增效。
办结类型
B
内容
关于制定市区中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建议 一、住房保障基本情况 一是超额完成省下达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2014年市区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5733套,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312户,发放租金补贴215982元,实物配租保障18户。市区住房保障实现了应保尽保。 二是有序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工作。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是2014年度全省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经过半年左右时间的调研、论证,并多次征求相关地区和部门意见,《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三是住房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市区住房租金补贴保障范围已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家庭、人均月收入18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大学生;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中低收入家庭。打破身份限制,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将外来务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外来务工家庭与本地城镇家庭在“泰和园二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上的“同城待遇”。 二、关于制定市区中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建议 1、目前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 目前市区家庭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需要进行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具体含:工薪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保险费用)、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出售财产收入等,主要由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和认定。其中,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存款、房产、收入、车辆、有价证券、大型农机具等。 2、目前家庭收入认定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每年会向社会公布当年住房保障的范围及标准,其中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人均月收入,根据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类型不同,具体标准也不同。其中住房情况由房产部门审核和认定;家庭收入的认定主要根据申请家庭提供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家庭财产主要根据申请家庭诚信申报,并由民政部门通过的社会救助家庭信息比对系统进行信息比对。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家庭财产缺乏统一标准。虽然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家庭的财产进行过比对,但是因为没有统一标准,比对结果缺乏依据支撑。 二是财产比对存在“死角”。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努力,市民政局牵头建立的社会救助家庭信息比对系统已初步形成,目前顺利实现了房产、人社、公积金、车辆、人员死亡信息的联网,但是尚未覆盖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存在死角。 3、相关建议: 由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统一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在某一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被认定为中低收入家庭,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折算。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随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一起向社会公布。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武丽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市区中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低收入家庭认定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工作,是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2012年,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制定下发了《泰州市市区社会救助家庭认定办法》(泰政规〔2012〕18号),为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办法》规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两项重要指标,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等。 依据《办法》精神,在2012年9月,我们开始启动建设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旨在通过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实现居民家庭收入与财产信息的整合共享,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科学、客观。目前,核对系统一期工程已经顺利完成,与民政、公安、人社、房管、公积金等5个部门实现了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其中,人社、公积金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养老金和公积金缴纳信息可以对照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对居民家庭是否属于救助对象作出基本评估;公安、房管部门提供的车辆、住房信息可以对照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应该说,核对系统已经基本具备按照救助政策对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审核的功能,但同时也存在着收入信息来源渠道单一,不能全面反映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类财产信息共享遭遇体制障碍,难以完整统计居民家庭财产状况,导致通过量化的家庭财产标准来认定低收入家庭缺乏可操作性,等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上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一是积极推进核对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将工商、国税、地税、交通等部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拓宽收入信息的获取途径,提高居民家庭收入核定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积极争取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创造条件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信息与核对系统的共享互通,并在时机成熟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的量化标准,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准确、高效、公正。 谢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泰州市民政局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