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20172
届次
五届四次
承办单位
法院;
标题
关于设立专门金融法院(庭)的建议
建议人
赵桂银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C
内容
案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科学、完备、有序、高效的法治体系对金融具有良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设立专门金融法院(庭)是主动适应金融法治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有效处理金融纠纷,提升审判专业化的需要,是破除“司法地方化”,维护金融审判公正的需要,是促进金融行政司法衔接,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 案据: 世界近代史表明,经济强国必然是金融强国。我国要从经济大国迈向经济强国,金融法治环境是其中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等发达国家和阿联酋、哈萨克斯坦等新兴市场国家均建立了专门的金融司法体系。从国内情况来看,上海、江西南昌等部分省市已设立专门金融法院(庭),并在金融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从客观需求来看,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融资、投资理财、股权交易等金融活动也越来越频繁,由此带来的金融案件也越来越多,且金融案件呈现出跨行政区域广、新类型案件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风险传导性强、案情复杂等趋势,这就必须努力推进金融审判队伍的专业化,以进一步提升金融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地方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对应,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法院一旦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而作出倾向性判决,将导致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破坏,人为造成市场条块分割。第三,引导金融脱虚向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通过专门的金融法院(庭)在提升金融案件审判质效的同时,通过分析评估金融态势、管控和防范金融风险、指导规范金融行业行为等方式,加强行政司法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的服务保障职能。 建议: 泰州作为国家金改示范区,需要以设立专门金融法院(庭)为突破,在金融司法体系建设上作出有益尝试,应对改革挑战,为推进和深化金融改革提供保障。 建议在泰州中院的领导下,试点地市一级金融专门法院,抽调各基层法院原金融审判庭组成泰州地市范围的金融专门法院,同时,各县级法院相应设立专门金融法庭,紧紧围绕“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目标,集中金融案件司法管辖权,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五届人大 四次会议第jy2020172号建议的答复函 赵桂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泰州中院的领导下,试点地市一级金融专门法院,抽调各基层法院原金融审判庭组成泰州地市范围的金融专门法院,同时,各县级法院相应设立专门金融法庭,集中金融案件司法管辖权,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我院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泰州设立专门金融法院的条件尚不成熟,近年来难以向中央争取设立。理由如下: 一、目前我市法院设有成熟的金融审判机构 金融是一个地区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审判机制是地区金融产业发展重要的保障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8条指出,“根据金融案件特点,探索建立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审判合议庭”。 2017年7月,为策应泰州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泰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了金融及破产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金融、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等金融案件,为我市金融债权保护、风险防范和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我市基层法院中,靖江法院设有专门的金融审判庭,其他市(区)法院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团队,负责各自区域的金融案件审判。目前全市法院金融审判队伍专业化较强,金融审判形势较为稳定,“全力打造金融审判‘五大工程’、服务泰州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做法多次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称赞。 二、设立专门金融法院的条件尚不成熟 目前,全国专门金融法院仅有一家,为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于2015年动议,于2018年3月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设立,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组建。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反映了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对于独立、专业金融司法裁判的探索与追求。上海设立专门金融法院经过中央批准,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时间较长。 根据我市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目前我市设立专门金融法院的条件尚不成熟: 一是我市金融改革还处于大力推进阶段,金融机构仍以传统银行业为主,新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中介服务企业、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第三方支付企业等新类型金融企业数量不多。 二是泰州金融纠纷总量较少。泰州法院2019年受理金融纠纷案件4100件,主要为金融借款合同、保险、票据类,位于全省第9位。从案件总量上看,泰州金融纠纷数量尚处于全省中下游。从金融纠纷类型看,仍然以传统的金融借款合同(3200余件)居多,金融投资类、金融衍生产品纠纷很少。泰州设立专门金融法院缺乏必要条件。 三、在泰州地区内跨区域集中审理金融案件并无必要 2018年10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上级法院批准,依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红谷滩人民法庭、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人民法庭成立了南昌市第一、第二金融法庭,集中审理南昌市城区基层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探索金融案件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的做法,我市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中进行了推行。2014年8月起,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审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由靖江市法院、高新区法院集中管辖。2015年12月,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经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我市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由海陵区法院、高新区法院集中管辖。 目前我市金融审判机构和审判团队比较成熟,在金融审判中未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不良倾向。因此,尚没有必要对我市金融案件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而且,在我市法院已经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的情况下,如再对我市金融案件等民事审判进行集中管辖,势必会对我市现有的基层法院审判机制造成较大的冲击,不利于我市法院审判机制的稳定,也不便于人民群众就近行使诉权。 综上,在泰州设立专门金融法院的条件尚不成熟,也没有必要对我市金融案件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