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ya2016029
届次
四届六次
承办单位
人大办;
标题
关于制定《泰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议案
建议人
叶 红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B
内容
案由:长期以来,民间每逢节日、乔迁、开业、结婚、生日祝寿及学生中考、高考“金榜题名”等喜庆之事,除酒宴外,即燃放烟花、鞭炮,以示祝贺,这本是人之常情。但高港等地已成为城区,泰州市已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应以文明城市标准规范管理此事。 案据: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喜庆之事不断,几乎“天天都是好日子”,烟花爆竹的燃放此起彼伏。同时,烟花炮竹燃放的数量越来越多,燃放的时间越来越长,燃放的声音越来越响,燃放的威力越来越强……不仅造成了更多的不安全因素,而且制造了大量的噪音污染、空气污染、地面污染,危害市民身心健康,干扰市民学习和生活,给清洁工人增加繁重的工作量。尤其是住宅小区的老人、病人和倒班休息的职工苦不堪言。 方案:制定《泰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在市区内、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住宅小区严禁燃放烟花鞭炮。即使在节日、在郊区,也应对烟花鞭炮的燃放,作出限时(规定时间)、限量(规定数量)、限地(指定区域)的规定。 形成过程:在平时生活中,多次听到周边群众和学校师生的强烈反映,对这一问题予以关注,撰写议案,希望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获悉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在小组讨论中大家觉得这一问题属于地方立法范围,应制定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议案承办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尊敬的叶红代表: 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您与其他9位代表联合提出了《关于制定<泰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议案》(第ya2016029号),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交由我委办理。我委于3月底4月初对我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情况进行了重点调研,3月31日,召开市法制办、市和各区公安、城管、环保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围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进行了研讨;4月5日至6日,我委会同内司工委、市法制办组成调研组赴海陵、高港、姜堰3区开展专题调研,着重听取了一些街道、社区、派出所、城管中队的负责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研活动结束后,我委对该议案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烟花爆竹源于火药,火药是我国的四大发明之一,自古以来,每逢节日、婚嫁、生日、开业等喜庆之事,人们都会燃放烟花爆竹来庆祝,这一做法延续上千年,已成为传统风俗习惯。在我市城乡,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十分普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次数明显增加,燃放数量越来越多,持续时间越来越长,爆竹威力越来越强,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身伤害、车辆损毁等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产生的有毒气体、粉尘、纸屑等严重污染环境,发出的高分贝噪音极大地干扰了市民学习和生活,广大市民对此反响强烈、意见较大。当前,我市正在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生态名城”建设,为了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广大市民有一个安宁舒适的生活环境,很有必要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建市后的十多年时间里,在全市范围内未对燃放烟花爆竹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近几年,随着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市民要求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不断高涨,为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2009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在泰州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泰政规[2009]6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公告》依法规范市区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对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品种作出了限制,《公告》颁布五年多来,取得了一些效果,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市区违规燃放和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但在《公告》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宣传不够。广大群众对《公告》了解较少,有的甚至一无所知,社会认同度、参与度偏低。二是执行不严。由于处罚措施有限、震慑力不足,加之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市民对《公告》置若罔闻,仍然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三是治理合力不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单靠公安部门执法达不到理想效果,目前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得远远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公告》的实施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告》的约束力逐步减弱,迫切需要制定更为严格的规章措施或者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2015年7月31日我市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泰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之一。我委认为,您与其他9位代表联合提出的《关于制定<泰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议案》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目前在我省,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面,仅有南京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制定了政府规章,其他各市只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或者未作限制。由于燃放烟花爆竹是历史悠久的传统习俗,又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权益,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必须十分慎重,因此我委拟将该地方性法规列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正式项目,并将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抓紧做好立法调研等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出台该地方性法规。同时,建议市政府在地方性法规正式制定出台之前,先行对《公告》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制定相应政府规章,以保证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