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7020
届次
五届一次
承办单位
兴化市政府;
标题
关于化解农村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建议
建议人
周桂华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A
内容
近几年来,在中央和省一系列加强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激烈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综合生产能力有所提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机械作业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给广大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路面硬质化,小农水建设相关配套设施都由国家负担,村负担土地流转,以及征地补偿。下面我提供一些数据以供参考;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路面按结顶7米计算,按照就近取土,需要征用土地18米,每公里需要征用土地约27亩地,平均每100亩就需征用土地8亩。兴化是全国种粮大县市,大部分都是传统农业,以稻麦为主的种植业。如果按照种植面积2000亩的村庄,就需征用土地160亩。按照每亩1000元贴清补偿给村民,那么需要贴清费达16万元。根据相关政策,不得向村民摊派。目前农村村级集体组织增收渠道不畅,基本上收入很小,照此下去村集体每年就这一项支出就达16万元以上。这笔支出制约着村里的发展,成为农村集体组织正常运转的一项瓶颈。同时因为兑现困难或者不及时,影响了干群关系,在群众中造成强烈的反响。 具体建议: 1、出具相关法规和政策,由谁收益谁负担,每亩土地可以负担50元的征地补偿费。这样可以缓解村级集体组织的压力。 2、有些村还有部分集体机动田,由于土地二轮承包尚未到期,很难调出,可以采用代种集体机动田的农户,收取500元/亩的租金,增加集体收入。但要政府部门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条例和法律法规。 3、有部分村仍然有场地,秧池可以根据各村实际情况,调出 复垦,用于土地流转,收取租金,来增加集体收入。 4、由省里列出专项资金来补助。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兴政函〔2017〕29号 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jy2017020号建议的答复函 周桂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化解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镇、村公共设施用地的征收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014年7月,我市出台了《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兴政规〔2014〕1号),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18000、安置补助费(元/人)17000、青苗补偿费(元/亩)1800;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18000、安置补助费(元/人)无、青苗补偿费(元/亩)无;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9000、安置补助费(元/人)无、青苗补偿费(元/亩)无。 二、关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不涉及用地征收情况 为了保障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顺利实施,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与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关系,我市出台了《关于统筹预留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的指导意见》,明确在确保依法依规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前提下,统筹预留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 1.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坚持按圩口,以村和乡镇整体规划统筹,规划统筹方案须经村民议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方案。 2.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原则上在村组预留的集体机动地中统筹预留,或在村组集体拥有的秧池、场地等耕地中统筹预留;村组集体没有预留机动地的,可在此次土地承包确权测绘面积大于原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部分田块中予以统筹预留,或在土地承包确权调整土地中予以统筹预留,或由村民议事代表讨论用地统筹预留方案。 3.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应区别情况给予合理处置。凡高标准农田建设用地规划已明确具体位置的,对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可以在村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复垦地或拥有的秧池、场地等耕地中予以补足面积的;在此次土地承包确权中可以采取互换位置的方式,落实农户承包地四至。对村组集体不能用机动地等调剂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农户共同承担用地面积,同时调减承包面积;如占用个别农户承包地的,可由村民代表议事,在村集体收益或积累中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或在今后新增耕地中予以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兴政函〔2017〕29号 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jy2017020号建议的答复函 周桂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化解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镇、村公共设施用地的征收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014年7月,我市出台了《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兴政规〔2014〕1号),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18000、安置补助费(元/人)17000、青苗补偿费(元/亩)1800;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18000、安置补助费(元/人)无、青苗补偿费(元/亩)无;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9000、安置补助费(元/人)无、青苗补偿费(元/亩)无。 二、关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不涉及用地征收情况 为了保障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顺利实施,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与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关系,我市出台了《关于统筹预留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的指导意见》,明确在确保依法依规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前提下,统筹预留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 1.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坚持按圩口,以村和乡镇整体规划统筹,规划统筹方案须经村民议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方案。 2.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原则上在村组预留的集体机动地中统筹预留,或在村组集体拥有的秧池、场地等耕地中统筹预留;村组集体没有预留机动地的,可在此次土地承包确权测绘面积大于原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部分田块中予以统筹预留,或在土地承包确权调整土地中予以统筹预留,或由村民议事代表讨论用地统筹预留方案。 3.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路用地应区别情况给予合理处置。凡高标准农田建设用地规划已明确具体位置的,对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可以在村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复垦地或拥有的秧池、场地等耕地中予以补足面积的;在此次土地承包确权中可以采取互换位置的方式,落实农户承包地四至。对村组集体不能用机动地等调剂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农户共同承担用地面积,同时调减承包面积;如占用个别农户承包地的,可由村民代表议事,在村集体收益或积累中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或在今后新增耕地中予以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