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8069
届次
五届二次
承办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标题
关于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的建议
建议人
金慧霞
代表意见
对于答复表示理解和满意 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给与更多政策支持
办结类型
C
内容
一、基本情况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途径。而当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面临着签约服务人员积极性不高、约定服务提供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不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的实施对“将大部分病人留在基层”产生的影响力不够。需采取相应措施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让更多的居民对签约服务产生获得感。 二、相关建议 建议市级层面(市政府或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统一出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的个性签约(有偿签约)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且不占用居民个人报销总额的控制部分;同时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劳务补助不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工资总量。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市人社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jy2018069号建议的答复函 金慧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性化签约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问题 2017年5月,我局与市卫计委、物价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明确泰州市市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的通知》(泰卫基层〔2017〕10号)。通知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审核确认为糖尿病出现并发症、高血压二期以上的两类慢性病种签约患者,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今后,我们将视上述两类慢性病种开展情况,适时扩大在基层签约服务的慢性病种种类。 二、关于家庭医生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问题 2016年10月,省医改办等七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苏医改办发〔2016〕28号)。实施意见明确,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原则要求,全面落实绩效工资政策。对超额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我省有关规定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完全自主分配,加大基层内部绩效工资自主分配力度,并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家庭医生团队倾斜。签约服务费由承担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单位事业发展和对从事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劳务报酬支付统筹使用。 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主体,应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制定分配办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由所在单位统筹使用,可用于绩效工资分配。今后,我们将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基层医务人员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