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5118
届次
四届四次
承办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局;
标题
出台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引导有效利用地下车位
建议人
范宏甫
代表意见
市住建部门对此建议很重视,多次安排人员与代表沟通,说明目前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过程中已经注意到停车难、停车难管的问题,正在从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多方面采取措施,现在正在推进过程中。
办结类型
A
内容
2014年12月24日发布的《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泰政规〔2014〕11号),拟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执行。办法规定,在市中心道路的临时停车场停车也将开始收费。此举可解决好泰州市区机动车停车秩序混乱、解决停车难问题,促进城市管理,树立了城市良好形象。对于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同样需要出台相应管理办法。 泰州市主城区老旧小区管理混乱,泊车长期以来处于无力、无序、无效管理的状态。在相当多的住宅小区内,占道泊车现象十分严重,既妨碍了居民的行走安全,又给消防安全、医疗救护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因抢占车位造成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努力完善住宅小区功能配置,切实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可通过改造生态停车位、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可有效解决泊车位不足。但诸如相关规范标准的制定、建设由谁负责、资金由谁出等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 近年来,泰州规划部门按照省市规范,对新建小区的地下车位配置提出较高要求,同时通过人车分流的规划理念,提高了小区绿化覆盖,实现小区公园化,提升了小区居住品质。但是地下车位建成以后,投入使用效能极低。一方面,不少业主有偿使用地下车位的意识淡薄,不愿意购买或租赁地下车位,建成的地下车位资源大量闲置,不仅加重小区开发建设成本,导致开发企业积极性不高,更不利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部分业主有序停车意识差,物业管理措施乏力,无法有效管理业主停车行为,车辆在小区内或小区周边随意停放。这既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严重影响到城市形象。亟需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办法,将地下车位的租售纳入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中,以市场为导向,做好行政引导工作。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 B ” 泰建主办函〔2015〕22号 市住建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jy2015118号建议的答复函 范宏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引导有效利用地下车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越来越多,导致住宅小区中出现“停车难”和“走路难”问题。一方面是“停车难”。小区由于车位先天不足,不少汽车只能占用绿地、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放,对小区环境的影响日益严重,成为导致小区环境变差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是“走路难”。由于道路、通道被汽车占用,行人、自行车、老人、小孩的空间越来越小,人和车的矛盾在不断积累和发酵。 汽车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给环境和管理带来麻烦,经济发达城市在破解停车难和走路难问题方面,开展工作较早:杭州市政府于2002年出台了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相互协作,各司其职。2008年,杭州市委办、市府办又联合制定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成立“治理两难办公室”,提出治理包含小区的城市停车难、行路难的一揽子意见。常州市于2007年由市公安、物价、房管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对包括住宅小区在内的城市停车收费、管理提出综合性管理意见。南京、扬州、无锡等城市试行交警进社区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进小区指导小区停车和交通管理工作,将管理服务的范围从城市道路延伸到小区道路。 借鉴上述城市的经验,2014年12月市政府相继出台《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明确:市城管部门是市、区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指出:由市城管部门牵头会同住建、物价、民防等部门对居民住宅区内的停车管理进行指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两文件精神要求,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注重两个统筹,疏堵结合。小区停车难应与小区物管难统筹考虑,同时还应与城市停车难统筹考虑,既要分流车辆,也要增加车位。 二是具体工作要统一指导,分类实施。不一哄而上也不搞一刀切,按照政府统一制定的大政方针,各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实施,量体裁衣。 三是收费项目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小区改建停车场、加强对停车的管理,都需要资金,应当对车辆收取停车费以积累资金,这也是对小区无车业主的利益补偿。收取停车费全部用于小区,账务公开。 四是要强化政府部门协作。小区停车难问题,无法单纯依靠物业企业或业委会、居委会等基层单位解决,也无法单独依靠建设、房管、物价、城管、公安哪一个部门解决,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另您提出相关部门能否将地下车位的租售纳入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建议,我局非常重视,认为此建议有一定代表性,鉴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暂时不好实施,我们将会同相关单位研讨,向上级部门积极呼吁,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11日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沈长付 是否已面答:已面答 联系电话:86882768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