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5008
届次
四届四次
承办单位
海陵区政府;
标题
将部分未进失地农民保障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建议人
韩建荔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C
内容
关于将部分未进失地农民保障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地级泰州市组建以后,城市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一些乡镇、涉农街道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据调查,在海陵区九龙镇、京泰路街道、城南街道、城东街道等地,由于早年征地缺乏相关政策支持,许多失地农民只是采用了一次性补偿安置并未纳入失地保障范畴,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失地家庭征地补偿所得的钱,由于消耗殆尽再次陷入贫困;一些失地家庭征地补偿钱放集体代存代管,由于物价上涨所得利息或分红难以维持生计;一些地方先失地的未进保障而后失地的进入保障,双方之间的差距明显且越来越大,矛盾也就产生了。这些将来都是社会极大的矛盾隐患。 据了解失地农民未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不仅仅存在于海陵区,在全市范围内都存在。 建议政府针对这类问题,召集有关部门,如国土局、人社局、农委、农工办、财政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进行调研,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矛盾没有完全激化前,逐步将未进失地保障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消除隐患。这样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性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海政办函〔2015〕36号 海陵区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jy2015008号建议的答复函 韩建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部分未进失地农民保障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我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来看,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主要经历了这几个阶段: 2004年7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主要是安排工作(就业)或货币补偿,在被征地农民接受安排工作或领取安置补助费后,其户口同时实行“农转非”,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分人已不再是失地农民。 2004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期间,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依据是《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和《泰州市海陵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泰海政发【2004】163号)。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发放。 2013年12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实行社会保障,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强制要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依据是《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关于贯彻<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泰海政规【2014】2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较原来的保障办法有较大的提高。 您建议中反映的是2004年7月1日前的失地农民,主要是采取代存代管或支付年租金的被征地农民,在《泰州市海陵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泰海政发【2004】163号)第十九条中已作明确,“对2004年7月1日以前征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乡(镇)采取代存代管或支付年租金的被征地农民,统一实行以土地换基本生活保障。保障金由各乡(镇)负责筹集,单独纳入区社保机构财政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自此文下发直至2013年12月1日,有关乡(镇)未按此办法实施,主要原因是筹集所需资金困难。从政策层面上,我区原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自新制度建立后,已不再执行。同时,根据省政府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应与新制度接轨;从资金层面上,所需资金量大,乡(镇)无法承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政策个人分账户的建立,人均需81037元,老政策的人均安置费用最高的仅为29200元(不考虑风险金),而2004年7月1日以前的失地农民,其安置费用更少,有的乡(镇)是空账运行。 由于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已经向社会保险制度过渡,因此,解决因种种原因未能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并非只有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条路可走,也可以通过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组根据其能力,给予参保补助的办法,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自泰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全区已有4万多城乡居民参加了这一保险,98%以上的老年人已享受到了政府发给的基础养老金,每年参保人员的续缴率都在95%以上。今后我区将继续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力度,提高参保覆盖率,努力使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城乡居民能老有所养。欢迎您与区人社局农保处联系,了解关于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更多内容,联系电话86330498。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感谢您对海陵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关心和支持。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刘强 是否已面答:是 联系电话:86330498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