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5119
届次
四届四次
承办单位
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民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标题
合并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性规费
建议人
范宏甫
代表意见
市财政部门安排专人与代表沟通,说明了现在房地产开发及项目建设收费内容多,但性质差别大:有政府部门的规费,有事业性收费,有企业中介费等。而国家对政府收费又有明确的政府要求,因此,很难将这些不同类型的费用整合到一块收取。不过,今后政府部门将会从严管理,将不合理的收费取消或压缩。
办结类型
C
内容
作为近年来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房地开发项目的审批手续烦、收费多”的话题已经不再新鲜。一个房地产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到销售,要经过几十个部门的盖章环节(因各地政策不同,审批手续与规费标准有一定差异性)。涉及数十项税费,其中费用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市场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土、住建、房管、规划、人防、环卫等部门收取。所涉部门环节较多,导致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因缴费手续而耗时过长。 因此,本人建议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在土地出让时,由政府协调委托财政部门统一收取。理由如下: 1、提前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入,实现财政资金快速流通; 2、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流程,缩短审批周期。缩短审批周期就意味着加快项目的运营速度,减轻项目的运营成本,让房价真正回归到“新常态”; 3、强化行政部门的服务执能,避免中间环节的权力腐败。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范宏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并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性规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和企业减负工作,一方面,通过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截止目前已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7项,暂停行使行政许可事项59项,下放至市县行政许可事项8项;另一方面,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了一系列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文件,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61项。同时,自2007年起,我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通过统一开设非税专户、规范收缴程序等措施,实现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运行模式,尽可能地化解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难问题。 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包含人防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和测绘成果资料费,政府性基金包含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除土地出让金由财政局负责收取外,其他收费主体涉及民防局、住建局、墙改办、散装水泥办公室和测绘院等多个部门。您建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在土地出让时,由政府协调委托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并阐明了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效率、有利于降低房价和预防权力腐败。我们认为愿景是好的,但在目前法规框架等情况下,难以做到财政部门统一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因如下: 1.行政性规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而且不同法规授权收费的主体又不同。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费单位应当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自觉接收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改变收费主体、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各收费主体只能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征收。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由各征收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征收,财政部门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主体,无权收取相关规费。 2.国家明确规定不得提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的目的和原则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尚未提供服务前,不得提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感谢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后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收费管理工作的改革,结合您的建议,从打破权力分割、规范行政审批、加快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打破行业垄断等方面,摸索改革办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