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20209
届次
五届四次
承办单位
城管局;
标题
关于对《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的建议
建议人
葛同华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A
内容
案 由:《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不履行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案 据: 《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方 案:建议将《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调整为: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履行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葛同华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市城市治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你们提出的关于“镇街”能否成为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实施主体问题确实存在争议,现正认真研究、讨论。 《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一部政府规章。市城管局作为该规章的起草部门,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经过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制度廉洁性评估等系列法定程序,充分采纳各市(区)政府、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大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最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总体而言,该《办法》的制定出台符合城市治理的立法初衷,一方面改变了以往各职能部门各自为阵、单打独斗的局面,城市管理的理念逐渐由传统单一模式向全社会共治共享模式转变,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民等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治理的氛围日渐浓厚。另一方面在落实违法建设源头防控、推进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常态长效中“镇街”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面对防违控违工作的高压态势,多地实现了违法建设行为网格化管控,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遏制了新增违法建设行为,拆除了大批存量违法建设,有效规范了“镇街”建设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为全市的防违控违工作做出了极大贡献。 《办法》实施三年以来,市人大法工委也提出了“城市”概念界定不明确、部分条款违反上位法、部分创设性罚则应慎重实施等审查意见。比如,就你们提出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不履行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这一内容而言,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实施主体也存有一些异议。 下一步,我市将结合你们的宝贵意见,由市司法局牵头,积极推进《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为《办法》修订做准备,以进一步适应现代城市治理工作的需要。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你们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