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ya2020006
届次
五届四次
承办单位
税务局;
标题
关于降低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税负的议案
建议人
赵桂银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C
内容
案由: 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的使命,在扶持“三农”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中扮演关键角色,已成为传统金融供给的有益补充,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我市小贷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例,截至2019年11月底,各小贷公司累放贷款76.54亿元,累计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客户5655余次;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共服务区域内社员4302人,投放互助金1.35亿元,其中种养殖业和三产服务业占比83.8%、涉农制造业占比12.6%。 然而其尴尬的金融市场地位,给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发展带来了一定阻碍,特别是缺乏针对性的税收政策,给其带来了沉重的税费负担,再加上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大,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发展步履维艰。全市11家小贷公司中,有7家被终止经营资格,剩下的4家小贷公司中半数处于停业状态,正常经营的2家公司也出现不良贷款率增高等情况。全市2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由于法律定位不明、运营方式转变等因素,也导致税负沉重、运营成本激增,发展前景迷茫。从减税负、降成本等方面给予行业必要的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度过寒冬并实现持续发展,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案据: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税负现状(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例) 我市目前共有4类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分别是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以农村小贷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为例,税负现状有: 一、缺乏金融企业定位。我国金融市场管理机构将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进行了明显的区分,尤其是税务管理政策上具有明显的区别。如金融企业可以享受所获利息按照差额缴纳原则进行增值税的缴纳,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当年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机构改革以来,小贷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被认定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纳入地方金融监管范围。然而在实际市场定位中,对于小贷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金融市场定位仍存在争议,从而在税收管理政策上与金融企业有了明显区别,导致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从事金融行业业务,但不适用金融行业税收政策,税负较重。 1.小贷公司行业性质的划分没有统一的规定。小贷公司的金融业企业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央行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没有明确小贷公司的身份定位;财政部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等文件中规定小贷公司执行金融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09〕132号文件中将小贷公司定性为“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按3%计征营业税,但“营改增”之后按照6%(一般纳税人)和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而其他小型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48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小贷公司只允许按贷款余额的1%税前扣除,而不是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市场定位不明。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首次提出要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解决农村金融支持薄弱的系列问题。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仅在部分地区试点,东部一些省份不具备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条件,于是创新发展设立“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资金互助社虽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一字之差,经营模式也类似,但并不受银监部门监管,未定性为金融企业。2018年农民资金互助社从民政部门“转籍”登记到工商部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按6%计征增值税及附加;同时按照“分红不分息”,应支付给社员的利息改为利润分红,要计提25%的企业所得税,之后支付给社员时还要代扣代缴25%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 二、缺少税收优惠政策。“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是我国近年来关注的重点目标,为促进农业、制造业等各产业的有效发展,国家大力扶持和拓展小额贷款业务,为其发展提供资金保证,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促进“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然而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比较有限。 1.“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税收优惠缺乏。如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应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仅为3%,且面向“三农”的贷款按照90%的收入计算纳税总额。反观小贷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对于类似税收优惠难以适用,不仅对于逾期90天及以上应收而未收回的利息仍需计入纳税范围,且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仍是以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些政策的不均等性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业务开展造成了一定阻碍,特别是影响了小贷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2.原有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消失。如小贷公司原本按照省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规定,所得税按12.5%执行;后来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被一律清理。而农民资金互助社当时是政策性试点设立,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一般不需要缴纳税收;2018年转为工商登记后,开始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 方案: 降低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税负的对策建议 1.明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金融业企业性质。建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金融业企业性质,在办理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登记、司法保障等相关事务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享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税负压力,以利于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拓宽“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2.施行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税收奖励政策。建议允许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单户小于10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给予增值税部分返还性补助,引导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资金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降低融资成本。 3.给予发展困难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税收政策扶持。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贷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助力其步入良性发展道路;特别是农民资金互助社,避免因税负过重而影响其持续经营、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赵桂银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税负”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重点聚焦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精准实施涉税业务辅导,组织开展简政减税降费工作专项督查,认真落实出口退税、增值税税率下调、企业留抵税额退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各类减税降费政策,2019年全市享受小微企业优惠34124户,减免所得税11.86亿元,户均实现减免税3.48万元,政策受惠面100%,真正做到了应享尽享。其中:小微企业扩围政策实现新增减免税6.18亿元。2019年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共计15.63万户,申报免税销售收入206.14亿元,免征增值税6.19亿元。应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均已按期享受免税优惠。 建议提出“明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金融业企业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的规定,税务部门职责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地方金融从业机构金融业企业性质,建议应由金融从业机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金融业企业性质。 建议提出“施行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税收奖励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且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因此,我市税务部门无权出台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奖励政策,但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由有权立法机关制定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提出“给予发展困难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税收政策扶持”。作为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我局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与其精神相一致的各项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我局无权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减税、免税等税收政策。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紧紧围绕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确保减税降费等一系列政策在泰州落地生根,让社会和广大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助力我市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轻装上阵”。 一是广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梳理最新出台的减税降费、应对疫情政策,结合企业汇算清缴培训、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线上线下开展税费优惠政策辅导,发放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资料,提醒企业及时关注、运用好最新优惠政策。 二是抓好优惠政策跟踪落实。结合最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责任,精准执行到位,确保各项政策稳步落实;多渠道组织开展税收服务问需活动,增强纳税人和社会的减税获得感。加强部门联动,了解纳税人和各界需求,提升纳税服务的精准度。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针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服务,及时提醒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实现企业所得税减免应享尽享。 三是加强督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开展税收政策执行的调研工作,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收集,开展效应分析,做好政策执行反馈,以便上级部门对政策调整和变更。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创新监督形式,开展减税降费工作推进情况、便捷办税落实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导。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