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20016
届次
五届四次
承办单位
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标题
关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建议
建议人
黄翠萍
代表意见
泰州市财政局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本着客观、认真的态度,详细解释了市级支持姜堰区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对“提高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建议进行了详细答复,条理清晰,意见中肯,方向明确。
办结类型
C
内容
一、基本情况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9〕19号),2019年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的共同财政事权清单18项,省财政对泰州市的补助比例为30%。因撤市设区,2019年起省对我区不再单独测算。 省财政补助比例是以市县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分档确定的,核心指标是市县人均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省补助比例确定后,将保持3—5年基本稳定。 二、建议 2019年之前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财政对我区的补助为60%-70%。如按30%标准的补助,仅其中的城乡居民养老基本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6项,我区每年减少的补助财力约2.4亿元。 与我区相邻的泰兴市和兴化市,人均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状况均好于我区,省财政的补助比例分别为50%和60%。 经与省财政厅对接:此次调整省对泰州市的补助比例从原20%提高至30%,泰州市提高比例增加的补助数,实际上是将我区原补助纳入了其中。按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设区市政府要加强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支出责任,在分配省级补助资金和自身安排资金时,向涉农区给予重点补助”。 由于区划调整我区财政包袱沉重,民生人口和财政供养人员多,基础设施建设起点低,财政收支矛盾在市区中最为突出,为此建议: 1.泰州市在分配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加大转移支付,对我区的财政补助按照省定保障标准和2019年之前的省定补助比例,保持我区基本公共服域共同事权项目的省级财政补助数额不减少,以缓解我区财政压力。 2.泰州市制定的保障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共同事权项目,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2019年市定标准为660元/人,省定标准为550元/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2019市定标准为158元/人.月,省定标准为148元/人.月,由泰州市全额补助。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市财政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jy2020016号建议的答复函 黄翠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市级支持姜堰区基本公共服务情况 2019年我市调整完善了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新体制充分考虑市与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体现财力下倾,将6000万元纳入新体制定额补助基数,增强姜堰区基本保障能力。在分配各类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时,重点向姜堰区倾斜。 二、高于省定标准的处理 目前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部分标准高于省标,这是我市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状况综合考虑,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总体是科学合理的。姜堰区应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不同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和加工利用,切实堵塞漏洞。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成果利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对区级财政补助事项,将按新一轮财政体制要求,属于体制调整前范围和标准的,仍由姜堰区保障;对体制调整后因保障范围扩大和标准提高的事项,由姜堰区政府报市政府决策后,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给予适当财力补助。 三、加大上争力度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9〕19号),已明确了省对泰州市区的补助比例为30%,并保持3-5年基本稳定。姜堰区财政要主动向省财政厅汇报,反复上争,市财政局全力做好配合作用,争取省财政厅支持,力争在下一轮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时,提高省对我市的补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