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ya2015008
届次
四届四次
承办单位
财政局;
标题
保留撤市设区过渡期财政体制
建议人
侯瑞华
代表意见
该部门在答复前能与代表电话沟通,答复中能与代表面对面交流讨论,答复后能认真按办复意见落实。
办结类型
C
内容
201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姜堰撤市设区。泰州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关于姜堰市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泰发[2013]4号),设立3年过渡期,财政体制暂不变化,过渡期内市本级不集中姜堰区财力,姜堰区根据事权财力相匹配的原则组织区内事务。3年过渡期内市政府每年给予姜堰6000万元和一定数额的社保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惠民政策兑现和机关事业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等。根据上述《意见》,2015年是我区的过渡期政策期限,但从当前我区财政的实际状况和周边同类地区的情况看,建议泰州市政府保留对我区的过渡期财政体制。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区刚性支出增长较快,财政负担较重 近年来,中央和省不断出台民生支出项目,保障标准连年提高,如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这些支出对促进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作用巨大。我区总人口约80万,约占整个泰州市区的50%,是海陵区的近两倍,是高港区的3倍多,民生支出数额大,新农保、新农合等民生支出标准的每次调整,对我区来说都是较重的负担,每一项改革平均增加支出2亿元以上。 我区财政供养人员约2.1万人,约占整个泰州市区的50%。海陵区约1.1万人,高港区近0.6万人,我区财政供养人员是海陵区的近2倍,是高港区的近4倍。我区公共财政收入约占泰州市区的10%左右,需供养50%左右的供养人员。近年来公务员津补贴规范、事业人员绩效工资改革等,每次调整增加均超2亿元;撤市设区津贴地区差调整和今年的津贴调整,每年需增加支出8.5亿元。刚性支出增长过快,财政负担压力较大。 二、周边同类地区财政体制均未变动 1、江都。江都2011年11月批准撤市设区,今年过渡期到期,当前仍按省财政体制结算财力,扬州市未集中江都财力。 2、通州。通州2009年撤市设区,已过过渡期。目前仍按省财政体制结算财力,南通市未集中通州财力。 3、吴江。吴江2012年撤市设区。设区时,苏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申请,吴江撤市设区后,保持“五个不变”和“五年不变”。即五年内原吴江市的事权、经济管理权限、财税体制、享受的优惠政策、机构人员待遇维持不变。也就是说,吴江目前仍在过渡期内,财政体制、区划和部门管辖均保持不变。 4、武进。武进2002年撤市设区。设区前,常州市集中武进增值税1.5%,耕地占用税10%,土地使用税10%,土地增值税20%。设区后,按原体制执行,常州仍集中上述财力。 从上述情况看,以上地区不论在过渡期内,还是过渡期外,财政体制均未变动,其中武进仍按设区前的体制上缴常州市财力,其余3个区均不上缴地级市财力。 基于以上两方面情况,根据 2013年2月22日泰州市委常委会议精神,为保障财政体制的平稳衔接,调动一切有利于姜堰发展的积极性,有效保障姜堰财力,支持姜堰加快发展,尽快缩小与海陵、高港的差距,建议泰州市政府在2015年过渡期满后,对我区仍按过渡期财政体制执行,不集中姜堰财力,并保留我区省对县(市)相关补助政策。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侯瑞华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保留撤市设区过渡期财政体制”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区财政体制 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市区财政体制,构建市区利益共同体,做大做强市区经济,从2009年起,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所辖区(不含姜堰区,下同)的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其核心内容是实施了较为彻底的税收属地征管,建立了“保证存量、增量分档分比例分享”的市区财力共享机制,制定了增收奖励激励措施。 2015年1月,在坚持税收属地征管、财力增量共享的大框架下,市委市政府对市区财政体制作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市区财政体制的调整,较好地规范了市区两级税收秩序,基本理顺了市区收入分配关系,初步确立了市区两级财政财力划分的基本机制,调动了市区两级政府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二、关于过渡期内姜堰区财政体制 201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姜堰撤市设区。市委市政府《关于姜堰撤市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泰发〔2013〕4号)明确,“姜堰撤市设区,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本级不集中姜堰区财力,姜堰区根据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组织区内事务”,“过渡期内每年给予姜堰6000万元和一定数额的社保资金补助”。 根据文件精神,2013-2014年,市级财政共补助姜堰区1.8亿元,其中:体制结算补助姜堰区1.3亿元(过渡期体制补助1.2亿元,困难补助1000万元),专项转移支付补助5041万元,同时积极为姜堰区做好上争工作,2013-2014年共向省级争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款转移支付补助22亿元。政策的到位,保证了各项保障、惠民政策的落实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津补贴标准逐步达到市区平均水平。 2015年,姜堰区仍在过渡期内,其财政体制继续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姜堰撤市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过渡期财政体制。 三、关于过渡期结束后的姜堰区财政体制 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泰发〔2015〕5号)明确,姜堰区“过渡期结束后,按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因此,待姜堰区过渡期结束后,市级财政将按照市委市政府泰发〔2015〕5号文件精神,根据姜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提请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出台姜堰区财政体制实施细则;同时,一方面在市级财力增长的情况下,财力向姜堰区倾斜,另一方面,市级财政继续支持姜堰区做好上争工作,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姜堰区的关心。 非常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提出的一些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有较大帮助,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关心财政工作,对我们工作中的不到之处提出批评和意见,为市区共同发展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