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20153
届次
五届四次
承办单位
行政审批局;
标题
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程序的建议
建议人
赵才前
代表意见
针对建议的具体措施:一、强化简易注销业务培训和指导;二、突出简易注销中信用承诺作用,做好风险防范;三、注销登记中遇到的特殊情形处理方式(列出三种)。 注:2020年11月份,泰州人大、政府领导又专门联系听取了本人意见,询问相关办理情况,并表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继续改善、做好本职工作。本人表示完全满意。
办结类型
A
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及我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企业注销登记程序的简易化办理,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地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顺畅的退出机制,大大降低了市场主体退出成本,也从根本上提高了政府效能,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职能部门(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应为行政审批部门)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执行上级规定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时过于程式化、教条化,特别是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在企业破产清算前即已歇业多年,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人办理年检手续,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法院受理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企业证照、印章及其他资料,对这样的企业注销竟仍然要求破产管理人按相关规范完整地提供材料,关键是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印章,否则不予办理。 对这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来说,如此做法可以说是依法履职,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上没有错;但从另一层面来说,则可能是未能全面理解简易注销登记的实质和内涵。为此,建议如下: 一、企业登记注册职能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继续强化对国家、部委、省、市颁布的有关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等方面指导性文件的业务培训,深入理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现实意义,以更好地优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有效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二、加强对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引导及企业投资人法律风险的释明。简易注销登记其实是最大限度地强化了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对企业主体的信用要求更高,企业投资人的法律责任风险更大。企业全体投资人作出承诺应是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关键所在。 三、对简易注销登记中遇到的特殊情形,应注重研究、请示,确保企业合法退出无障碍。在企业注销登记中,经常遇到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等情形,但规定应提交的材料中又必须缴回营业执照,正常情况下职能部门是要求先补领再缴销,显然这样的程序要求毫无意义,根本无须硬性要求先行补办再缴销,可由投资人等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后直接给予注销登记。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A” 泰行审函[2020]24号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jy2020153号建议的答复函 赵才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程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简易注销实施情况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放管服”改革,探索解决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减轻主体退出市场制度性成本,我市于2017年3月试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2019年4月起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对简易注销的适用情形、办理流程、材料清单进一步进行了规范。自2019年至今,我市累计办理简易注销登记3633件,占全市注销登记总数的42.88%。与以往的注销登记相比,目前简易注销登记在注销登记程序、流程、提交材料等方面都更为简化和便利,有效地解决了各类“僵尸企业”“个体僵尸户”“空挂户”退出难的问题,打通了市场主体退出中的“难点”“痛点”与“堵点”。 二、我市简易注销现行的办理流程 目前简易注销主要有:申请人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注销登记(简称公告版简易注销)和无需公告注销登记(简称非公告版简易注销)两种类型。公告版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非公告版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从领取营业执照到申请注销登记前,至始至终未开业、未发生过债权债务也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 适用公告版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在公告期内,政府部门、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企业可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和全体投资人对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适用非公告版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和全体投资人对企业注销登记前从未发生债权债务的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针对建议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简易注销业务培训和指导 自2019年4月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精神,我局已对外公开办理简易注销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对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进行了规范。并多次通过业务专题培训、条线会议、下发业务指导专刊等形式,对登记人员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培训,让登记人员深入理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现实意义,更规范更高效地履行登记职责。 (二)突出简易注销中信用承诺作用,做好风险防范 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对自身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作出承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登记机关本着信用承诺原则,给予直接办理登记。对于企业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同时,对于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的登记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将列入“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将列入“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 (三)注销登记中遇到的特殊情形处理方式 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相关申请书可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盖章。 2、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公告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3、因未按时报送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在向市场监管部门补充年报、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后,继续申请简易注销。 今后,我局将继续规范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持续推进简易注销登记,在放宽简易注销登记的实施范围、缩短公告期限等方面积极探索,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总结、依法协调、及时调整。同时全面强化宣传引导,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政策宣传,提高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和强化市场主体对承诺事项的责任承担意识,确保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取得实效。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5月18日 单位负责人:邹晶 联系人姓名:陶然 是否已面答:是 联系电话:0523-86897685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