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6121
届次
四届六次
承办单位
卫生计生委;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标题
关于“请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解决基层医疗卫生用房建设问题”的建议
建议人
罗建群
代表意见
说明政府和规划局出台的文件关键是抓落实。尤其是规划局的文件还比较详细,但相关部门包括卫生,文件没有落实。下一步希尽快出台两年行动方案,把这项工作抓实。
办结类型
A
内容
近期我们在对省卫生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于2010年联合下发了《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十二五”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省《规划》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有分类明确、细致详实的指标要求,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规划》提出:“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小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同时,《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27条也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我市不论是泰发(2015)第12号《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还是泰州卫计委、编办等6部委(2015)1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都缺乏这方面的措施,与省的要求、法律法规存在脱节现象。为此建议: 市出台相关文件,解决基层医疗卫生用房建设问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包括卫生室(站)肩负着医疗、预防、保健等职能,社会责任重大,也是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的重要载体。政府要认真研究《规划》中小区建设配套用房政策,出台相关文件,真正落实《规划》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内容。要象解决社区用房一样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住建局、规划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在规划、审批新建住宅小区时,严格按照规定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或让开发商缴纳相应面积的房款,集中投入到社区卫生中心(乡镇卫生院)。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卫办函[2016] 51号 市卫计委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jy2016121号建议的答复函 罗建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解决基层医疗卫生 用房建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4月22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13〕60号):“城市规划建设居民区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泰州市规划局制定2013年1月1日试行《泰州市新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条 (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所等;居住区级(人口规模3万左右)必须配建建筑规模2500~3500 m2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住小区级(人口规模3000-10000)必须配建建筑规模150~300 m2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指导区级卫生计生部门,主动协调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积极开展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规划核实,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做好移交接收,使其尽早投入使用,让社区居民享受方便安全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