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6053
届次
四届六次
承办单位
公安局;
标题
关于对林海新能源低速电动汽车进行挂牌管理的建议
建议人
李国平
代表意见
希望尽快实施!
办结类型
C
内容
新能源产业已被市委、市政府列为重点发展的三大新兴产业之一,新能源汽车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点。江苏林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已启动实施新能源电动汽车项目,该项目将以低速电动汽车为抓手,主要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低速电动汽车属于新能源电动车辆,具有零油耗、零排放的特点。大力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是实现我国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助力中国汽车工业实现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二是低速电动汽车虽然目前并未能够进入国家准入目录,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该产品具有使用方便、价格低以及速度低等特点,深受中低收入群体和中老年、妇女的欢迎,是一种理想的代步工具,且已实际存在并被广泛使用。三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泰州市、海陵区的相关会议精神,努力实施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启动实施新能源电动汽车项目,该项目将以低速电动汽车为入口,取得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入门证,形成新能源电动汽车研发和制造的能力,从而进入新能源汽车行业。若能实现低速电动汽车的规范管理,将能极大地帮助该项目的实施,从而促进市、区GDP和税收的较大提升。四是目前我国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已相继出台低速电动汽车(微型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并准予部分本地企业生产的车辆进行牌照登记。 1、建议政府部门同意林海低速电动汽车在符合相关部门认定的相关产品标准前提下,在一定限额内准予试点上牌,纳入政府管理。 2、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购买驾驶低速电动汽车人员实行准驾管理,经考试考核发放准驾证。对未领证驾驶的实施处罚。 3、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驾驶低速电动汽车道路行驶制定规定,纳入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C” 泰公函〔2016〕46号 市公安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jy2016053号建议的答复函 李国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林海新能源低速电动汽车进行挂牌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方能按照许可的机动车型及相关技术参数标准生产机动车产品。 自2001年开始,我国实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管理实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以下简称《公告》),只有列入《公告》内的汽车产品才能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对没有公告目录或虽有公告目录,但技术标准和参数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目前,我市林海等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汽车尚没有进入《公告》目录,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无法对这类车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无论是从管理角度还是从安全角度,我局也十分希望将电动汽车纳入公安车管范围,进行登记发牌。今年1月中旬,我局组成调研小组,赴河南、山东等地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当地低速电动汽车的市场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建议由政府牵头,结合泰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泰州市电动汽车管理办法》,对符合标准的低速电动汽车采取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并允许其在泰州市内上路行驶。 衷心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6年5月26日 单位负责人:杜荣良 联系人姓名:潘非 是否已面答:是 联系电话:0523-8632023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