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6077
届次
四届六次
承办单位
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标题
关于刑事案件中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建议人
邵 琛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A
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2015年9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各级司法机关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律师执业环境总体上有所好转,传统的律师执业“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老“三难”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对照两高三部的《规定》要求,下列问题依然存在,需要引起公安、检察机关的足够重视。 一、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部分执业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能依法向侦查案件的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无法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意见。 2、部分特殊案件会见难,主要指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指定监视居住的案件;还有的案件在看守所“会见难”,主要原因是会见场所数量有限,且有时与办案机关提审相冲突。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尚有少数地区要求律师到办案机关先行备案方可会见。 3、辩护律师在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后,不能及时获取到办案机关承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如:变更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移送时间等),办案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 4、由于办案机关对案件承办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不公开,且案件承办人员经常因办案需要不在工作场所,致使辩护律师经常不能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及时履行其他辩护职责。 5、办案机关对是否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从不予书面答复。 6、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复制难”,主要原因是有的检察机关不能提供电子数据拷贝,且有的刑事案件卷宗多达数百页,甚至累计上千页,辩护律师全册复卷时间长、选择性复卷又没有时间保障且容易有疏漏,效率低下。 7、与办案机关沟通难、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难,与办案机关的门禁系统、联系通道信息不公开、部分案件承办者认为辩护律师系“麻烦制造者”等因素分不开。 二、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 1、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律协与办案机关的互动,建议办案机关严格执行两高三部《规定》,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辩论辩护权等权利。 2、推动案件卷宗材料的电子数据化,允许律师拷贝、刻录案件卷宗材料。 3、建议将规定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情况作为对办案机关相关人员的考核。 4、建议公安机关由法制支队统一归口负责与律师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和文书交接。 5、建议看守所增设网上预约会见平台和会见场所。 6、取消我市少数地区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先到办案机关备案的做法。 三、建议的来源 两高三部规定出台后,泰州市律师协会为了了解和掌握我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真实现状和两高三部规定的落实情况,在全市开展了专题调研,对全市三市三区13家律师事务所,近50名律师进行了走访、问卷调查和座谈。 由公安局、检察院承办。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关于泰州市人大四届六次会议 第jy2016077号建议的答复函 邵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刑事案件中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辩护律师的部分执业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的答复 (一)《建议》反映: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能依法向侦查案件的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无法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意见。 答复意见:泰州市公安机关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时可直接与办案单位联系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如出现问题,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法制大队沟通,各县级公安机关法制大队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泰州检察机关在检察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了律师接待窗口,统一负责接受、移送律师提出的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 (二)《建议》反映:部分特殊案件会见难的问题。 答复意见:泰州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执行刑诉法、刑诉规则的要求,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确保所有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至少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对于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办案部门从不人为设置障碍。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申请会见的,均按规定在受理后三日内做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并由办案部门书面答复辩护律师。现市看守所现已设立电话预约平台并对外公布联系电话,2015年已增设6间律师会见室,基本能够满足需要。市公安局明确要求不得以辩护人未向公安机关告知为由阻碍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三)《建议》反映:辩护律师在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后,不能及时获取到办案机关承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如:变更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移送时间),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不到位。 答复意见:自去年以来,泰州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上线运行,及时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重大案件信息,律师提交委托手续,绑定身份信息后即可获取登陆账户和密码,查询其所代理案件信息。此外,为保障律师知情权,目前,市检察院正探索对相关律师和当事人家属的信息主动推送服务。 市法院为保障律师对案件审判流程、程序变更等的知情权明确要求开庭时间和地点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开庭时间或地点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及时告知律师;审理期限的延长及其他与案件审判流程有关的情况,亦应及时告知律师。 (四)《建议》反映:由于办案机关对案件承办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不公开,且案件承办人经常因办案需要不在工作场所,致使辩护律师经常不能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及时履行其他辩护职责。 答复意见:泰州检察机关在检察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了律师接待窗口,统一负责接受、移送律师提出的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辩护律师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会见等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辩护意见等相关材料的,由检察院律师接待窗口负责接收并移送办案部门办理。办案部门在收到律师接待窗口转来的申请后,均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的三日内做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五)《建议》反映:关于对变更强制措施不予书面答复的问题。 答复意见:泰州检察机关明确要求,对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必须严格执行刑诉法、刑诉规则的要求,凡向侦查人员提出的,侦查人员应一律告知申请人向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案管部门负责受理。办案部门在收到案管部门转来的申请后,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的三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六)《建议》反映: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复制难”的问题。 答复意见:为保障律师阅卷权,自去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对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均扫描、制作成电子卷宗,凡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均及时予以安排,并根据且要求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七)《建议》反映:与办案机关沟通难、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答复意见:法检两院对于律师提出的申请均高度重视,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市法院正与检察院进行会商,召开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就证人、鉴定人出庭等问题会签文件,依法保障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辩护权利。对于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检察院、法院将在规定时间以内作出审查,经审查,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涉及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均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调取,并及时回复相关辩护人,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的,会书面说明理由。 二、对《建议》提出的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建议办案机关严格执行《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答复意见: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印发以来,我市各级政法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明确要求全体干警认真贯彻执行,充分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辩论辩护权。同时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对阻碍律师执业权利行使的控告,按照内容性质分由控申部门或刑执部门办理,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并及时向律师反馈。对于律师控告依据充分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发出纠正意见,并跟踪纠正情况;对于律师控告理由不充分的,耐心细致做好解疑释惑。 (二)关于推动案件卷宗材料电子数据化,允许律师拷贝材料的建议。 答复意见:为保障律师阅卷权,自去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院对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均扫描、制作成电子卷宗,凡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均及时予以安排,并根据要求提供电子卷宗光盘。今年以来,最高检察院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卷宗规范制作,并将电子卷宗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管理,律师阅卷权进一步得到保障。 公安机关允许律师拷贝、刻录案件卷宗材料尚不现实。主要因为:首先,目前公安机关尚未明确要求所有卷宗材料做到电子数据化,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交的案件卷宗仍为纸质卷宗;其次,虽然大部分民警已经做到使用电脑制作案件询问、讯问笔录,但除笔录外的其他证据均未达到电子数据化要求,且用电脑制作的笔录文档可能存在与卷宗中实际材料不一致的情况(在打印后存在应被询问、讯问人要求而予以更改的情形)。 (三)关于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情况作为对办案相关人员的考核的建议。 答复意见:政法部门正积极探索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情况纳入对办案相关人员的考核。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投诉、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将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关于公安机关由法制支队统一归口负责与律师之间案件信息沟通和文书交接的建议。 答复意见:目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面广量大,且绝大部分以各县级公安机关名义办理,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不可能掌握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具体情况,律师在执业时可直接与办案单位联系,如出现问题,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法制大队沟通,市公安局已明确要求各县级公安机关法制大队做好相关工作。 (五)关于看守所增设网上预约会见平台和会见场所的建议。 答复意见:现市看守所已设立电话预约平台并对外公布联系电话,2015年已增设6间律师会见室,基本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六)关于取消我市少数地区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先到办案机关备案的做法的建议。 答复意见:对于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方面不存在障碍。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申请会见的,按规定在受理后三日内做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辩护律师;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办案部门即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下一步,全市政法部门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执业权利。最后,再次感谢你对刑事案件中律师执业权利的关心,对司法公正的关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