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6003
届次
四届六次
承办单位
城管局;公安局
标题
关于划定城市家禽、犬类禁养区的建议
建议人
李劲松
代表意见
满意
办结类型
A
内容
内容: 随着我市全域城市化的推进,小区建设迅速。小区居民主要由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市民构成,居住人员层次复杂,思想观念多样。部分小区居民仍保留了农村生活习惯,在居民楼养鸡、狗等家禽的现象较多,对小区环境造成很大影响。部分业主将狗、鸡等养在楼道,更有甚者白天在小区绿化带放养,严重影响了小区的人居环境,噪音、畜禽粪便污染严重,居民人身安全也受到一定的威胁。畜禽养殖极大的破坏了小区形象,也引发许多邻里纠纷。 加之未划定城市禁养区,多年来畜禽养殖管理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小区居民怨声载道,急切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能加以治理。对此,建议: 一是我市相关部门要尽快划定城市家禽、犬类禁养区。禁养区范围如何划定,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与社区衔接,展开调研工作; 二是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及时进行整治,还居民一个清洁、宁静、安全的居住环境; 三是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对饲养家禽的行为加以劝阻,对屡教不改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是加强与社区的协调互动,充分利用城管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城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五是一旦发生严重涉及犬类伤人、扰民或发生疫情的情况,职能部门应尽快到达现场及时处置。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城管函〔2016〕62号 市城管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2016003号建议的答复函 李劲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划定城市家禽、犬类禁养区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人居环境的诉求也日益提升。小区作为广大市民的栖身之处,其环境质量高低对居民的幸福指数有着直接的影响。小区内的环境秩序问题成为新的热点,饲养家禽、犬类引起的扰民、破坏环境现象是其中问题之一。打造整洁优美、宁静和谐的小区环境是所有市民的共同诉求,也是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 一、关于小区内饲养家禽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小区的人居环境质量,近年来,我局以打造“保姆城管”品牌为抓手,本着以民为本的理念,先后在市区建立了126个城管社区工作站,落实专人负责,通过有效整合社区、物业的管理力量,力求从源头上发现和处理老百姓身边的城市管理问题。李代表提出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问题,与居民的生活习惯息息相关,也一直是执法管理的难点所在。经统计排查,目前市区养鸡情况比较严重的小区包括工人新村、南园小区、东进小区、莲花四区、安居苑、海光新村等小区,多的小区有几十只,少的十几只。针对以上区域,我局先后会同属地街道、社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通过向居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让他们认识到在小区养鸡属违规行为,并教育动员养鸡户自行处理所养家禽,同时督促他们认清形势,加强自我防范,改变不正确的传统习惯。 下一步,城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对拒不自行处理所养家禽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规定,对不听劝导、我行我素散养家畜家禽的居民,给予必要的罚款处罚。同时加强与社区的协调互动,优化升级“城管社区工作站”,将工作站更名为“服务站”,更加突出为民服务宗旨,出台“城管社区服务站工作标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服务站的运行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秩序。 二、关于犬类管理问题 2011年,市政府颁布了《泰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养犬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将市区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并且明确规定了两个区域内可以饲养的犬种类和数量。《办法》第22条还规定: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只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的各类犬只,一律由公安部门予以收容。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收容犬只一律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办法》出台后,公安部门开展“依法文明养犬”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对海陵区鹏欣丽都小区、莲花一号区、三号区、人民公园等地无主流浪犬进行集中收容,通过一系列举措,力争提升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清除犬患问题。 针对李委员提出的犬类伤人、扰民的问题,公安部门一旦接到涉及犬只伤人、扰民事件报警,坚持做到及时出警、迅速处置。对犬只咬伤他人的,严格按照《泰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责令养犬人及时将受伤者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并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办法》强制效果并不强,一些市民素质不高,对《办法》的规定置若罔闻,不拴养、不及时注射疫苗、将犬类带入公共场所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公安部门下一步将针对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的顽固性和反复性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形式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养犬人自觉守规意识,二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协会开展犬管工作并推动街道、社区和物管部门与养犬业主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三是进一步落实犬管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犬患重点地区、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和涉犬警情处置,确保市区居民人身安全和居民养犬行为文明规范。 再次感谢李委员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请您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5月11日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戴启全 是否已面答:是 联系电话:13515155595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