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5076
届次
四届四次
承办单位
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标题
取消房产档案查询利用费
建议人
薛余俊
代表意见
满意
办结类型
A
内容
随着我市市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转型升级的顺利进行,越来越多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缓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推进我市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为此,我市海陵区法院在诉讼简易程序基础上再简化,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推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每件仅收25元,受到广大物业服务企业的欢迎。 但在实际诉讼中,为了准确审理,作为原告的物业企业需提供被告房屋权属证明,该房屋权属证明由我市房产管理处出具,出具时每份需交纳档案利用费200元,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成本。据悉2014年5月8日,曾有网友在市长信箱中对此提出异议,市物价局答复如下:“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档案系统利用档案收费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4〕166号)规定,对单位出具房、地、财产、债权、债务等证明材料(包括依据性材料),应收取200-400元。因此,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就你单位的要求,出具产权、产籍证明材料,收取200元/户档案利用费的行为符合文件的规定。” 然而,早在2013年6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分步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以下 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档案部门的“利用档案收费”位列第28项。为此,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文件,取消有关档案利用费收费。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薛余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房产档案查询利用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的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是现行有效的经营性收费项目 1、《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303号)文件规定:“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其中,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档案资料证明费,按苏价费函〔2004〕2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房产、地籍档案部门或者单位利用档案资料服务的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参照此规定执行。 2、省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新近公布了《江苏省省级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其中第25项“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是现行有效的省级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该项目收费仍按苏价服〔2006〕3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家取消的档案部门的“利用档案收费”是档案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3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分步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取消了档案部门的“利用档案收费”,这是档案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我市已按规定取消。 三、全省正在开展第六次收费项目清理工作 今年以来,省物价局、财政厅正会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全省第六次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我们收到您的建议提案后,即向省物价局作了书面请示。省物价局认为所提建议具有合理性。经商省住建厅同意,将“房产档案查询证明费”列入了第六次收费清理的取消项目范围。目前,第六次收费项目清理方案已上报省政府审批。 再次感谢人大代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欢迎对我们的工作继续进行监督。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