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18056
届次
五届二次
承办单位
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标题
关于重新核定海陵区基药补助定额的建议
建议人
葛鹏
代表意见
无
办结类型
C
内容
近年来,海陵区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3〕60号)文件,全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全面实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海陵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不高、财政投入不足等问题,导致大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困难。为进一步促进海陵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建议重新核定海陵区基药补助定额。 一、基本情况 海陵区共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家(不含市人社局举办的城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家(九龙卫生院),村级医疗卫生机构53个。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于2010年4月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于2012年1月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大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2年6月由政府回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7年12月,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正式在编职工250人,合同制人员114人,退休人员148人,村医144人。 二、财政补助情况及存在问题 2010年根据《关于推进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会议纪要》精神,明确以2009年实绩计算的药品销售差价形成的缺口,市、区两级财政原则上按5:5的比例予以补助。 近年来,虽然区级财政加大了基药补助力度,但随着基药实施范围的扩大、内容的增加,特别是绩效工资的实施,人员经费刚性支出不断增长;同时,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各中心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工程建设及设备购置资金缺口,很大程度上影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建议 根据2015年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指导意见》(苏财社〔2015〕127号)和2010年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号文件中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水平和标准,待时机成熟后再行研究确定”的要求,建议由市财政、市卫计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研究重新核定海陵区基药补助定额(核定新的补偿标准和财政补助办法)。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市财政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jy2018056号建议的答复函 葛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核定海陵区基药补助定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会议纪要》(2010年第1号)明确:“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收支缺口,按照事权和财权相对应的要求,应主要由区级财政承担,根据我市情况,原则上以2009年实绩计算的药品销售形成的缺口,市、区两级财政原则上按5:5的比例予以补助”。 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市级财政补助,是根据以上会议纪要精神,按照统一口径对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9年药品进销差价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的,其中,海陵区575.2万元、高港区847.3万元、医药高新区463.1万元、农业开发区6.5万元。2013年,考虑到海陵区因区划调整,大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划入,增加海陵区基本药物制度市级补助80万元,对海陵区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每年达656万元。 根据市卫计委提供的2017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收入和支出统计数据,2017年市级财政对各区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已达到《纪要》明确的药品差价的15%。 此外,市财政每年补助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2017年标准是每人每年6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1790.6万元,其中,海陵区941.2万元、高港区506.4万元、医药高新区326万元、农业开发区17万元,以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使用6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综上,在市委市政府调整基本药物制度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之前,我们将仍按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会议纪要》(2010年第1号)精神执行。今后,我们将积极调研,适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基本药物制度市级财政补助方案。 泰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7日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汪凌云 是否已面答:是 联系电话:86888099 抄送:市人大委员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