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ya2017010
届次
五届一次
承办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商务局
标题
关于加强微商销售自制食品监管的议案
建议人
朱靖娴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C
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直销已经成为一种极具影响力的新兴业态。近年来,仅我市就有美团、百度、饿了吗等多个网络平台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工作,明确了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但应当引起关注的是,目前微商自制食品行业发展迅速,此类微商属个人信息发布者,《食品安全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带来了以下问题: 1.食品安全风险系数高。除少数有实体店的微商取得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外,多数微商属于无证经营。绝大多数微商生产加工场所为家庭小作坊式,甚至直接在自家厨房加工,食品原料、人员管理、加工过程等都环节都存在较大风险。 2.监管困难。《食品安全法》仅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而未对个人信息发布者作出相应规定,使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规范难的问题。 3.消费维权难度大。由于是网络购物,对商品原材料来源、质量等方面不了解,消费者只能通过微信宣传、朋友介绍进行判断。此外,卖方多为个人买卖,没有购物票据,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调查取证相当困难,消费维权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建议: 1.完善机制建设。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及微信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抓源头治理,规范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实名登记、证照核查及制作现场核查等程序和要求。 2.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和牵头部门,切实加强对微信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不法行为,采取日常性检查与突击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 3. 强化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等平台,不断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拒绝不安全食品;另一方面,应当不断加强对微商、微店食品经营者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促使其自觉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朱靖娴等人大代表: 您和九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微商销售自制食品监管的议案”收悉,现将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市商务局。始终将此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狠抓落实,着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综合治理能力。一是加强互联网领域假冒伪劣行为治理。创新网络监管方式,提高监管部门应对网络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管能力。强化网上交易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开展以消费品为重点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专项行动,深化政府部门与电商平台合作,借助电商大数据资源,提升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线索发现和精准打击能力。二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执法。探索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数据库,把商品质量抽查情况、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热点商品等记录备案,结合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发挥大数据的预判和指引作用。三是创新诚信宣传活动形式。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开展“信用消费进万家”主题日活动,传播信用消费理念,大力营造诚信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推进质量诚信建设,推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二、市工商局。将严格依法把好市场准入关,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必须符合营业执照申领要求并承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微商销售自制食品,是信息化时代的新生事物,本质上应当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一种新的销售方式。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其生产加工行为。切实加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力度,在总结靖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进食品小作坊登记、规范和监管工作。另一方面,落实有效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其网络销售行为。严格执行《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网络食品经营者“一备案两公示制度”,督促网络食品经营者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在其网络页面公示其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同时,加强对微商销售自制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微商属个人信息发布者,您所建议的“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及微信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因涉及公民个人权利义务,需要更高的立法机关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