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jy2020110
届次
五届四次
承办单位
检察院;
标题
关于做好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的建议
建议人
申玉军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B
内容
关于做好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的建议 一、建议的原因 一些未成年人,特别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屡屡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热议。2016年12月,湖南一12岁犯罪嫌疑人杀害其亲生母亲,2019年10月,辽宁一13岁犯罪嫌疑人杀害一名10岁女孩,2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满14周岁,因此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近年来,海陵区检察院在开展未成人检察工作中发现,40%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73%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系结伙作案,88%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和聚众斗殴两个罪名,易受他人影响“交叉感染”,导致再犯现象突出。如17岁的任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后,在缓刑期间再犯盗窃罪;未满十六周岁的曹某、王某等人在朋友怂恿下参与聚众斗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却未达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均规定不予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部分未成年人以此为“护身符”,在违反犯罪时有恃无恐,一些成年人也恶意利用这一规定,怂恿、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应重点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但在实践中,对罪错未成年人,尤其是未达一定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往往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无法处罚,同时受限于教育手段匮乏,无法对其开展有效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效有限。据调研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缺乏强制教育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教育责任主体,但现实中,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教育缺失问题,如:单亲、父母分居、父母外出打工、监护人过分溺爱等。仅依赖训诫、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等手段,难以达到最佳教育效果。实践中,罪错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拒绝配合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法律规定可采取收容教养等手段,但在教育、挽救为主要目的的背景下,不可简单地适用收容教养规定。 2.社会力量作用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社会力量是教育、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中坚力量,但事实上,社会力量的作用并未有效发挥,仍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机关“单打独斗”的现象。司法机关人力、精力有限,难以在法制教育以外对罪错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教育矫治或开展跟踪帮教。 3.法制教育力度不够。针对在校学生的普法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且频次不高,学生对于法律知之甚少,维权意识、犯罪预防意识不足。部分学校对学生违反犯罪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关注度不够,未及时予以处分或联系相关部门介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开除了之,未及时联合有关部门对涉案学生进行教育、挽救。 二、对策和建议 1.建立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基地。2019年9月18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对海陵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及校园欺凌的案件作出批示,要求探索建立专门学校,以解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制教育问题。《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综合性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经调研,暂不具备相应建校条件的情况下,可在本地建立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基地,专门开展针对临界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教育基地提供食宿、教育场所等硬件服务,团委、民政、教育等部门,可以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合作,聘请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专家,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权益保护专家智囊团,针对具体案件,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制定专门教育矫治方案,在基地开展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培训,通过专业方式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包括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法治教育等,阻断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交往,同步强制亲职教育,弥补家庭监护的缺陷,促使其恢复正常社会化过程。 2.引进专业社工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找未成年人内心症结,对症下药,及时矫正其人格、三观,感化、挽救效果将大大提升。据调查,现阶段,我国已有多地将相关社会调查、跟踪帮教等工作,委托专业社工开展,且效果较好,不仅从面上解决了宽容处理却无法教育、感化、挽救的问题,还从根本上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正机制。 3.调动社区网格员力量。实践中,不少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管教问题不闻不问,甚至在司法机关进行教育时存在抗拒心理。对于监护人不配合或无力监管的,国家应当承担矫治、矫正责任。可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情况函寄其居住地网格员,在不公开其个人隐私的情况下,由社区、村委对其重点监管,对不履行监管责任的监护人进行教育,并加强与司法机关、社工的合作,及时向委托机关反馈情况,对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且监护人经教育仍拒绝履行或无力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收容教养,由此实现同城甚至是异地强制教育矫治。 4.发挥学校教育主体作用。建议学校定期组织教职工学习国家、省、市出台的学校安全相关文件,将学习成效纳入教职工考核内容,开设专门法制教育课程,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定期召开典型案例通报会、组织庭审旁听、开展看守所观摩等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建立家校联系通道,对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及涉嫌犯罪的学生,不开除了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及社区,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治、矫正方案,及时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三、建议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矫治、跟踪帮教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我市设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区委等单位均是领导小组成员。近年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加强协作配合,立足各自职能共同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工作逐步深入,相应的工作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本案第二部分提出的对策建议,需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向发力,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问题的有效解决。为此建议,这项综合性工作由所有成员单位共同开展,此间所产生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预算,共同解决相关经费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权益保护的综合治理格局。 建议人:申玉军 2020年1月4日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人大五届四次 会议第2020110号建议的答复函 申玉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的建议”的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关乎千万家庭幸福、社会整体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收到您的建议后,本院高度重视,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出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存在“缺乏强制教育手段、社会力量作用有限、法制教育力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四项建议,我们主要做了和准备开展以下工作: 一、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基地。2019年9月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对我市海陵区院办理的一起4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校园欺凌案件作出肯定批示,并提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强制工读教育。两级院认真落实批示精神,多次与公安、团委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关于建设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基地相关事宜。日前,市检察院就包括加强建设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工作向市委进行了专题报告(泰检发〔2020〕5号),提出根据两办《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及2020年2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请示由市委相关部门牵头先行试点建设专门学校或依托职业学校设立专门班级,对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教育矫治。根据两办意见,该项工作主要由政法委牵头,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积极向政法委汇报,推动我市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基地建设。 二、关于引进专业社工力量。近年来,两级院认真落实高检院制定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精神和要求,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构建工作,力争为涉罪未成年人的顺利回归提供广泛的社会支持。日前,两级检察院与关工委建立联合帮教机制,吸纳关工委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分类帮教;邀请多名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心理咨询师为预防对象进行“一对一”个性化心理辅导;与相关职能机构签署《关于专门支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框架协议》《关于构建罪错未成年人信息互通及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下一步,市检察院将与团委等部门对接,借助社会专业组织力量参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工作,并持续加强统筹指导全市两级院深化推动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构建。 三、关于调动社区网格员力量。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借助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力量,参与其网格内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跟踪帮教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下一步,为更好地提高此项工作的规范化,检察机关将适时通过法治宣传、讲座等方式对社区网格员开展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社区网格员参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水平。 四、关于发挥学校教育主体作用。市院党组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要求加强监督落实推动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切实助推学校发挥教育主体作用。2019年,我院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校园安全案件,制发我市“一号检察建议”送教育主管部门,并联合教育部门启动泰州市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启动暨新时代校园法治共建签约仪式,两级院69名检察官被聘为法治副校长陆续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200余场。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定期组织相关学校学生来我院普法中心学习参观,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干警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全覆盖,继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同时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对发生性侵在校生案件的学校开展实地检查,加强督导,帮助学校完善管理机制。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 6 月 16 日 单位负责人:陆红梅 联系人姓名:薛洁 是否已面答:是 联系电话:18112190111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