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基本信息
编号
ya2015025
届次
四届四次
承办单位
安监局;人大办
标题
切实加强无许可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建议人
冯美海
代表意见
办结类型
B
内容
理由:1月15日,在长江靖江福北段,发生一起重大沉船事故, 22人遇难。据初步调查,为该船在进行新船试航时,未按照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试航报备手续、也未按规定报告船舶动态,在擅自试航进行全回转试验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船舶瞬间倾覆、沉没。这起事故再次给我们一个警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是,目前,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未取得法定许可或未取得规定手续即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尤其表现在建设工程无施工许可、未申报安全监理即开工建设,生产经营单位未通过消防检查验收即擅自开业,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未定期检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等,即使在已经采取高压态势下的危险化学品行业,也仍未杜绝非法生产经营现象。这些未取得许可即擅自建设、生产、经营、使用或上岗的行为,给安全生产工作埋下了隐患。这些现象的存在,反映了目前安全生产的一些法律法规还存在对接不严密、责任不明确、落实不严格的问题;也反映了一些领导和相关部门监管人员思想上不重视、责任上不落实、工作上不作为的问题。其中一些违法违规现象的存在由来已久,在一些行业领域已成为惯例,一些领导和监管人员对这些现象的存在已熟视无睹,多次导致事故的发生,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解决方法: 1、加强地方立法。这项工作涉及生产、经营、建设的若干领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项治理工作具有普遍意义。市人大应借目前设区的市已可以单独立法的契机,及早立法,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 2、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应对无许可即从事建设、生产、经营、使用、上岗等现象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确保责任到位。 3、严格执法检查。新的安全生产法已赋予县级以上所有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除综合监管外的共同的权力和责任,政府各部门应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绝不能对有资质、有证或申报备案的单位强管、多管,对无资质、无证或未申报备案的单位不管不问。 4、深入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市安委办应做好面上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部门应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除做好正常宣传外,还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领导干部的培训、轮训应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使依法治市的理念和行动成为泰州经济建设的新常态。
主办部门答复意见
市安监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ya2015025号建议的答复函 冯美海等十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切实加强无许可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们的建议中提到“市人大应借目前设区的市已可以单独立法的契机,及早立法,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的问题,经我局请示市人大常委会答复如下:虽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了修改,明确“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尚未明确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正在筹建阶段,地方立法权尚在积极争取之中,所以代表建议中提到的立法工作目前还不具备条件。 二、您们的建议中提到“市政府应对无许可即从事建设、生产、经营、使用、上岗等现象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确保责任到位”的问题,我局经过梳理,逐条答复如下: 1.无施工许可即从事建设属于住建部门的监管范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无许可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危化品等现象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3. 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无许可上岗现象主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2014年我局通过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联合市发改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建工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明确细化重点打击和整治内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在《市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泰安委〔2014〕12号) 第五部分“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中,明确规定工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我们坚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引导督促企业负责人增加安全投入、加强基础管理、注重安全培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基层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大安全格局。今后,我们将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频次,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推动“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向纵深开展,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从严从重惩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惩处威慑力度。 三、您们的建议中提到“严格执法检查”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在行政审批上严格把关,在生产过程中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既检查企业现场,又查阅企业台账资料,还要查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和问题,并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督促企业抓好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大力推进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安全标准化创建达标,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并及时录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将企业是否正常登录使用系统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对于企业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等必要措施,确保企业责任追究到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您们的建议中提到“深入宣传教育”的问题。2014年,我们通过讲座、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基层领导干部进行专题教育培训,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奠定良好基础。9月16日,泰州市委、市政府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杨杰副市长在会上对新安法作了辅导解读;10月28日,我们组织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认真收看了全省新安法学习报告视频会,通过中心组学习等形式,加大了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我局及时召开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宣贯工作方案,将2015年确定为新安法宣贯年,并结合省“双六条”、市“双八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及今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向社会持续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最后,感谢您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不断改进和提升安监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让我们携手, 共同维护全市生产生活安全,为我市“三大主题工作”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泰州市安监局 2015年6月8日